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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制度】梁平县河道监管巡查工作制度(全文)

时间:2023-05-25 09:00:09 来源:网友投稿

河道监管巡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提升河道管理水平,健全河道监管机制,规范河道监管巡查工作,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印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梁平县河道监管巡查工作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水利制度】梁平县河道监管巡查工作制度(全文)



河道监管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提升河道管理水平,健全河道监管机制,规范河道监管巡查工作,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7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7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监管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渝水河〔20149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河道主管机关对乡镇(街道)河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核,以及县城辖区内河道的监管巡查工作。

第三条  我县河道监管巡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全县河道监管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察考核;县河道管理站受县河道主管机关的委托具体负责对乡镇(街道)河道监管巡查工作的指导。

乡镇(街道)是辖区内河道监管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区域河道监管巡查工作。

第四条  河道监管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河道管理法规政策和组织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的情况;落实河道监管巡查责任人和公示情况;开展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河道采砂许可、行政执法、现场监管、日常巡查等情况;河道管理机构、人员、装备、监控系统等能力建设情况。

(二)水域及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执行情况;已批复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治导线施放和复核、施工度汛方案和抢险预案、工程验收和运行等建设管理情况;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倾乱倒、乱搭乱建、乱挖乱采、乱耕乱种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情况。

(三)河道采砂规划、可行性论证、许可方式、砂石资源费征收解缴、采砂许可证发放等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采砂作业范围、时间、方式,开采方案、种类、数量,采砂船舶许可数量、功率等核验,砂石堆放、弃料清运及采砂安全生产作业等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情况。

(四)河道堤防、护岸、护坡、排洪、排涝、涵闸、水坝等河道工程和河道监控系统、划界标识标牌等河道基础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

(五)河道其他监管巡查工作。

第五条  河道巡查工作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常规巡查和专项检查、专业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县河道管理站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乡镇(街道)河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对重点项目、重点砂场和重要时段开展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和联合检查。

第六条  县河道主管机关与县级相关部门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河道管理工作形势,研究部署河道监管巡查工作;县河道管理站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管巡查会商会,将会商情况报告县河道主管机关,由县河道主管机关对全县河道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条  建立监管巡查记录和台账制度。对相关文字、图表、音像视频,以及隐患整改、违法查处等资料登记造册、立卷归档。县河道管理站负责建立全县河道监管巡查记录和台账登记制度,各乡镇(街道)负责建立所辖区域内河道监管巡查记录和台账登记制度。

第八条  建立河道监管巡查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街道)每月向县河道管理站报送当月监管巡查情况、每年底报送年度河道监管巡查总结;县河道管理站分析汇总后及时报送县河道主管机关。具体报送内容和要求由县河道管理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实行河道监管巡查工作考核制度。河道管理和监管巡查工作纳入水利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乡镇(街道)河道管理和监管巡查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对监管巡查发现的问题督查督办,对到期未整改到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依法问责。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要充实配备监管巡查人员、加强设施、设备配置和监控系统建设;定期对监管巡查人员开展相关法规政策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监管巡查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监管巡查人员要严格监管巡查工作纪律,规范监管巡查行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监管巡查不到位、未正确履职,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影响的,应依法问责。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应参照本制度,制定辖区内河道监管巡查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