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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玉田县关于建立城乡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3-05-27 18:45:06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建立城乡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为充分发扬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河北省老年人优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玉田县关于建立城乡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玉田县关于建立城乡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建立城乡高龄老人生活

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扬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努力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按照从实际出发、实行属地管理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动城乡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切实使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得到整体提高。

二、发放范围

户籍户口在我县且长期居住、享受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的80周岁至99周岁的困难老人;户籍户口在我县且长期居住的100周岁以上所有高龄老人(以上年龄按照对年不对月计算)。

三、发放标准及办法

()享受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的80周岁至89周岁的困难老人每人每年300元,每半年发放150元;

(二)享受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的90周岁至99周岁的困难老人每人每年500元,每半年发放250元;

(三)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3600元,每半年发放1800元。

发放标准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由申请人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照片及低保或五保证(仅80-99周岁老人需提供)到村(居)委会,按要求填写《玉田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三份;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的,带齐本人所有证件的同时,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常住村(居)委会的证明。

(二)审批程序

1.初审。村(居)委会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尤其要对提出申请的高龄老人是否健在等情况予以核实,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按照“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由调查人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

2.审核。各乡镇(街道办)对收到的审批表要及时审查、核实、录入信息,建立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然后由各乡镇(街道办)主管负责同志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并签署审核意见。汇总统计表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县老龄办。

3.审批。县老龄办对各乡镇(街道办)上报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五、生活补贴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预算资金解决。

(二)生活补贴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1、凡审批合格的高龄老人,应及时向县老龄办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由县老龄办汇总后与其他审批信息一并报县财政局,财政局根据老龄办提供的审核材料,对补贴资金进行社会化发放。县财政必须建立专项资金账户,保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挪用。县老龄办必须严格履行审批规定,杜绝虚报、漏报和瞒报等违规现象发生。

2、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人死亡或户籍迁移时,各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根据情况重新核定,并办理变更手续。

3、享受生活补贴待遇的高龄老人,需长时间到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备案,并保持定期联系。

4、各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应随机对享受生活补贴的高龄老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每年5月和11月分别进行统一的资格复查,并将核查情况于每月3日前报县老龄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做好补贴工作的登记和初审工作,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各乡镇(街道办)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配备专职人员,专门负责辖区内补贴工作的审核工作;县老龄办要加强监督指导,保证工作顺利推进。

(二)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要通过广播、发放明白纸、张贴标语等形式,加大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做到家喻户晓,确保符合条件对象都能及时享受补贴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管。各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要不断完善补贴工作各项制度,规范审核程序,严格把关,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的,要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建库立档。各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要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补贴工作档案;全面收集发放对象的信息,建立发放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老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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