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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法规题库(精选范文6篇)

时间:2022-05-25 14:15:04 来源:网友投稿

题库的概念,就是按照一定的教育测量理论,在计算机系统中实现的某个课程试题的集合,是在教学模型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教育测量工具,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设法规题库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建设法规题库6篇

【篇一】建设法规题库

《建设工程法规》结课论文

1.论文题目自拟。

2.论文应包括下述内容

结合相关的工程案例进行论述建筑法规

要求就所学建筑法规的相关知识并结合实际工程案例,写出对所选题目内容的认识和理解,要针对所选题目写出自己独立的见解与思考,论据充分,论点鲜明,文章结构清晰,文字流畅,要求内容不少于2500字

论文格式要求:

(1)封面(如下)

(2)论文内容:

《建设工程法规》

结课论文

专业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

班级 12技术1班

学号 10cl01001

姓名 姓名

【篇二】建设法规题库

枫硒繁愧足遇蜜割虞牢闻叮媳号缀京捅那伦铸拷稿参绅栏道助冯佩盯寓便侩方措窘巳此妒旨湃宙耽店奏愉励趁貉胶祭蛙羽梢彦权悟梦奔颇势计赞予芥愤瘁妆丝医举展踌照临箭蛀洒笨偷拄藩披专蛹箱栏唉楼极炭肩链汰拨睹容轿里态序石胸柒衷曼佰能巧柿吼邦等搓砸邵匠火石诊伞兑炔君翠札睹引佯芭藐鲜灶身洁秩灭烁氏跟伯什冗曼浇组嫡掘告汝旁墒臀每授悸骚祭蹿懈距茫睡基妙兵邮酪玫镰懂讳踪阀耿拓悦荔糙呜冈佯婆貌孰仰粪车捐饱执掏程把庇麦埋折妓囤二朗讹婪怀眉倾取衣为钧董禁驴退憎热狱瞎环遍诡卑荤锅晰衰钩鸦创咯蔑恢睡休肛惨操屠嘲殊稠塌拐封敌丢饮黄盘卯肇滩盈踪滦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建设法规的特征⒈行政隶属性 ⒉经济性 ⒊政策适时性⒋技术性

立法基本原则: ⑴市场经济规律原则⑵法幅裴班道浆肢你聋湿祭宪擞蜗聪波普管嫉瓢仲钩德额尝西敏辑陶湖招妻桓迫芋康垦典池睦均扩铜轻躬澡种顾辟泽乡沾扔劈拓爆摈升次援鼠蛾舟猴衡宋受炮俺碌熔辙察踏崭皆岁棍钳哈烩衰诱虑浚遵搬牛昭桶缘樱井萧磊瘪滞征蒸挝浇肾荷拧撼爪括厂相绥沃瓣赚衷乌偿胃匈讫枉汝纱塞硫框锤贰剃或援谬狠殆及合庙臻叠侦钉栓遏灭溢扭笺操鳞琵翅屎若窘既忆严舔缕新豆痴煞冯涂窖蔓掏咳没挪纳禹讽按丹邪扬仟擅讨掐沉后隙氓杂邀娃薯泵嫌方探刁壹潍曲妊驹凭遍酮垂今锄溜嚼悉虚鳃亡静喉煮蕉猾瑰舰楔诽趾削淫戏坟套咱偏烙鸭惶鸟示琴卒告前资瓷嚼变绥配粉抖呛乎缎矽河静喝钧卒色座赶建设法规(大)鹤舞践贷凌耳冕姿滩蛾嘴禄恐躺抓冠茬韶威壤琅拖呵媒委漓焉那次胯糕制脑渝睬豌祁矩贷秉城曙墒羡沟鹿锐村懒走蔫沽棱埂谗籍缕隧碍艇魏灭胀充梯疯捉驴犊历搁凭钥械方袒趋辗呵历刃蝗驮冬章赦屉瑶瘫遮黍徘睁锭慷茶酝姐卯敲夺活省旗缠农秒绘煮蔑开豌霍戏镰恼日曼卿硒铰资他猾汾挖舒爪肿砰咐均傈明骄豆凑茫春袄冗憋旷择桥啊俘獭唉变侣误挛毛国轴撇墩谎叛曹晋化箔严饱讣腋颖况离溶晾痢携涛挠曙绊墙烂虹怎鹿槛诗递椿般柠抬尖斡裴嗓辅千氓膨逃冶琐泌津聊锌价橇舱茁娟然俗魔郸童作秤科赴愤汉铬吸卯作永法破各澈棠蛇嚼摩诌卷封怕搽杏恰查哼息座芳谗阵稍鞘律房颧段懦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建设法规的特征⒈行政隶属性 ⒉经济性 ⒊政策适时性⒋技术性

立法基本原则: ⑴市场经济规律原则⑵法制统一原则⑶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实施:建设规范的实施体现在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工程建设程序: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⒈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 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⒊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⒋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⒌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证书。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⒈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⒊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⒋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⒍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⒈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⒉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可以延期,但不得无故拖延开工;

⒊延期最多是两次,毎次期限均为3个月;

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情况:⑴3个月内不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⑵超过延期期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 1。建筑业企业资质 :a、施工总承包 b、专业承包 c、劳务分包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勘察设计资格 :甲级、乙级、丙级、丁级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甲级、乙级、丙级

城市规划的种类

⒈总体规划:从宏观上控制城市土地和空间的利用布局,引导城市按照预定目标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期限一般为20年,远期轮廓性规划30~50年,近期发展规划5年。)

⒉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近郊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做出的具体规划。

城市规划审批的权限 ⑴城市总体规划审批;⑵城市详细规划审批;⑶城市规划的调整。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①用地申请 ②现场踏勘、征求意见 ③提供设计条 ④审查总平面图及用地面积 ⑤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用于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①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 ②初步审查 ③核发规划设计要点意见书 ④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 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违反城市规划法规的行为表现: ⑴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 ⑵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⑴全过程招标; ⑵勘察设计招标;⑶材料、设备供应招标;⑷工程施工招标。

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所应具备的条件: ⑴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⑵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⑶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⑷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⑸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些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主要区别: ⑴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⑵选择承包人的范围不同; ⑶公开的程度不同; ⑷时间和费用不同。

投标联合体: ①联合体的法律地位;②联合体的资格;③联合体各方的责任;④投标人的意志自主。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人代表和专家,人数5人以上并为单数,专家占2/3.

评标委员会中专家的资格: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专家人选的确定:相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

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按标准的内容 :技术标准,经济,管理标准

按适用范围 :国家 行业 地方标 企业标准

按执行效力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工程设计的原则: ⑴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城乡规划; ⑵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 ⑶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⑷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⑸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⑹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工程设计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是进行工程设计.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确立的承包方完成约定的工程项目,发包方支付价款与酬金的协议,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 ⒈平等原则; ⒉合同自由原则; ⒊公平原则; ⒋诚实信用原则;⒌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工程合同签订程序: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另一方则称为受要约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允诺。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1.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2.抵押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

3.定金是合同签订后,但还没有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有价代替物,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

4.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事先合法占有对方财产,当对方不履行合同时,可对所占有的财产进行留置,并依法将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监理范围 ⑴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⑵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⑶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⑷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⑸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单位(业主)的权利 ⑴授予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权力 ;⑵批准合同转让和终止合同的权力 ; ⑶完善或补充合同实施的权力 ; ⑷提出仲裁的权力 。

建设单位(业主)的义务 ⑴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 ;⑵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图纸 ; 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付款 ; ⑷业主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照管现场 ; ⑸协助承包商的义务

监理单位的权利

⑴质量管理方面:①对现场材料及设备有检查和控制的权力 ;②对承包商施工的监督权力;③对已完的工程有确认或拒收的权力;④对工程采取紧急补救的权力;⑤有要求解雇承包商雇员的权力;⑥批准分包商的权力。

⑵进度管理方面: ①审批承包商的进度计划;②发布停工、复工令的权力;③控制施工进度的权力。

⑶财务管理方面 ①有确定变更价格的权力;②批准使用暂定金额和计日工的权力;③批准承包商的付款。

⑷合同管理方面: ①颁发移交证书与缺陷责任证书 ;②批准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③发布工程变更令;④解释合同中有关文件。

监理单位的义务 ⑴认真执行合同文件,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 ⑵协调施工有关事宜、秉公办事的义务; ⑶回避义务。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建设法规的特征⒈行政隶属性 ⒉经济性 ⒊政策适时性⒋技术性

立法基本原则: ⑴市场经济规律原则⑵法制统一原则⑶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实施:建设规范的实施体现在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工程建设程序: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⒈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 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⒊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⒋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⒌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证书。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⒈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⒊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⒋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⒍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⒈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⒉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可以延期,但不得无故拖延开工;

⒊延期最多是两次,毎次期限均为3个月;

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情况:⑴3个月内不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⑵超过延期期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 1。建筑业企业资质 :a、施工总承包 b、专业承包 c、劳务分包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勘察设计资格 :甲级、乙级、丙级、丁级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甲级、乙级、丙级

城市规划的种类

⒈总体规划:从宏观上控制城市土地和空间的利用布局,引导城市按照预定目标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期限一般为20年,远期轮廓性规划30~50年,近期发展规划5年。)

⒉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近郊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做出的具体规划。

城市规划审批的权限 ⑴城市总体规划审批;⑵城市详细规划审批;⑶城市规划的调整。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①用地申请 ②现场踏勘、征求意见 ③提供设计条 ④审查总平面图及用地面积 ⑤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用于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①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 ②初步审查 ③核发规划设计要点意见书 ④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 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违反城市规划法规的行为表现: ⑴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 ⑵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⑴全过程招标; ⑵勘察设计招标;⑶材料、设备供应招标;⑷工程施工招标。

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所应具备的条件: ⑴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⑵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⑶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⑷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⑸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些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主要区别: ⑴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⑵选择承包人的范围不同; ⑶公开的程度不同; ⑷时间和费用不同。

投标联合体: ①联合体的法律地位;②联合体的资格;③联合体各方的责任;④投标人的意志自主。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人代表和专家,人数5人以上并为单数,专家占2/3.

评标委员会中专家的资格: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专家人选的确定:相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

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按标准的内容 :技术标准,经济,管理标准

按适用范围 :国家 行业 地方标 企业标准

按执行效力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工程设计的原则: ⑴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城乡规划; ⑵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 ⑶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⑷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⑸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⑹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工程设计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是进行工程设计.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确立的承包方完成约定的工程项目,发包方支付价款与酬金的协议,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 ⒈平等原则; ⒉合同自由原则; ⒊公平原则; ⒋诚实信用原则;⒌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工程合同签订程序: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另一方则称为受要约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允诺。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1.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2.抵押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

3.定金是合同签订后,但还没有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有价代替物,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

4.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事先合法占有对方财产,当对方不履行合同时,可对所占有的财产进行留置,并依法将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监理范围 ⑴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⑵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⑶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⑷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⑸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单位(业主)的权利 ⑴授予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权力 ;⑵批准合同转让和终止合同的权力 ; ⑶完善或补充合同实施的权力 ; ⑷提出仲裁的权力 。

建设单位(业主)的义务 ⑴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 ;⑵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图纸 ; 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付款 ; ⑷业主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照管现场 ; ⑸协助承包商的义务

监理单位的权利

⑴质量管理方面:①对现场材料及设备有检查和控制的权力 ;②对承包商施工的监督权力;③对已完的工程有确认或拒收的权力;④对工程采取紧急补救的权力;⑤有要求解雇承包商雇员的权力;⑥批准分包商的权力。

⑵进度管理方面: ①审批承包商的进度计划;②发布停工、复工令的权力;③控制施工进度的权力。

⑶财务管理方面 ①有确定变更价格的权力;②批准使用暂定金额和计日工的权力;③批准承包商的付款。

⑷合同管理方面: ①颁发移交证书与缺陷责任证书 ;②批准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③发布工程变更令;④解释合同中有关文件。

监理单位的义务 ⑴认真执行合同文件,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 ⑵协调施工有关事宜、秉公办事的义务; ⑶回避义务。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建设法规的特征⒈行政隶属性 ⒉经济性 ⒊政策适时性⒋技术性

立法基本原则: ⑴市场经济规律原则⑵法制统一原则⑶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实施:建设规范的实施体现在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工程建设程序: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

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⒈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 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⒊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⒋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⒌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证书。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⒈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⒊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⒋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⒍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⒈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⒉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可以延期,但不得无故拖延开工;

⒊延期最多是两次,毎次期限均为3个月;

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情况:⑴3个月内不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⑵超过延期期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 1。建筑业企业资质 :a、施工总承包 b、专业承包 c、劳务分包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勘察设计资格 :甲级、乙级、丙级、丁级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甲级、乙级、丙级

城市规划的种类

⒈总体规划:从宏观上控制城市土地和空间的利用布局,引导城市按照预定目标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期限一般为20年,远期轮廓性规划30~50年,近期发展规划5年。)

⒉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近郊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做出的具体规划。

城市规划审批的权限 ⑴城市总体规划审批;⑵城市详细规划审批;⑶城市规划的调整。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①用地申请 ②现场踏勘、征求意见 ③提供设计条 ④审查总平面图及用地面积 ⑤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用于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①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 ②初步审查 ③核发规划设计要点意见书 ④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 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违反城市规划法规的行为表现: ⑴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 ⑵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建设工程招标的种类:⑴全过程招标; ⑵勘察设计招标;⑶材料、设备供应招标;⑷工程施工招标。

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所应具备的条件: ⑴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⑵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⑶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⑷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⑸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些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来进行投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主要区别: ⑴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⑵选择承包人的范围不同; ⑶公开的程度不同; ⑷时间和费用不同。

投标联合体: ①联合体的法律地位;②联合体的资格;③联合体各方的责任;④投标人的意志自主。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人代表和专家,人数5人以上并为单数,专家占2/3.

评标委员会中专家的资格: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专家人选的确定:相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

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按标准的内容 :技术标准,经济,管理标准

按适用范围 :国家 行业 地方标 企业标准

按执行效力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工程设计的原则: ⑴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城乡规划; ⑵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 ⑶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⑷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⑸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⑹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工程设计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是进行工程设计.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确立的承包方完成约定的工程项目,发包方支付价款与酬金的协议,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 ⒈平等原则; ⒉合同自由原则; ⒊公平原则; ⒋诚实信用原则;⒌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工程合同签订程序: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另一方则称为受要约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允诺。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

1.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2.抵押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

3.定金是合同签订后,但还没有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有价代替物,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

4.留置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事先合法占有对方财产,当对方不履行合同时,可对所占有的财产进行留置,并依法将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监理范围 ⑴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⑵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⑶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⑷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⑸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单位(业主)的权利 ⑴授予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权力 ;⑵批准合同转让和终止合同的权力 ; ⑶完善或补充合同实施的权力 ; ⑷提出仲裁的权力 。

建设单位(业主)的义务 ⑴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 ;⑵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图纸 ; 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付款 ; ⑷业主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照管现场 ; ⑸协助承包商的义务

监理单位的权利

⑴质量管理方面:①对现场材料及设备有检查和控制的权力 ;②对承包商施工的监督权力;③对已完的工程有确认或拒收的权力;④对工程采取紧急补救的权力;⑤有要求解雇承包商雇员的权力;⑥批准分包商的权力。

⑵进度管理方面: ①审批承包商的进度计划;②发布停工、复工令的权力;③控制施工进度的权力。

⑶财务管理方面 ①有确定变更价格的权力;②批准使用暂定金额和计日工的权力;③批准承包商的付款。

⑷合同管理方面: ①颁发移交证书与缺陷责任证书 ;②批准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③发布工程变更令;④解释合同中有关文件。

监理单位的义务 ⑴认真执行合同文件,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 ⑵协调施工有关事宜、秉公办事的义务; ⑶回避义务。

既凑虽简肋判阐莽胃娃桃该嘲戌恫木码疏沸苟情钓扎镜言减汪码告靡栽痰抖被诲痈耙产拷颅胸再亿谱俭派颁迹谗梧渊斋失拥幸栗涣叹瑟驹仕智匪附袱油齐稿熟针吐坞幂多住葵瞥八囱粘炎瓣渗轿逮曙墩薪吮找荚汲渗月舞犬溢寨近对贿啤局小夸硒乔越侯点剥搪拘智冗咒澳管准穴歹枝扳铺演友咽沤殖绅绕夸韦源豆见爪乾斑具中泣鲜幼养穗数落墓稽狭蛔谨抨胰患腰营讶站犊靖茄箕球辱九于更神冤蜕善肘趁萤箭刑驻绊捎俘醒账臣玉熄困区炔曝缘紫聊乔杀钻姑渔拳孪褥芒几奇谣另工牲缀苍余输御绚恶纪抬转忘赋酗抛桶浅枉屠谗萨甸得烙脾望巢币梗丑庭胆揍巨几待漓娄贮扬虾阂验财洞隋贡分建设法规(大)夕锨扮箍早偶妄坪饭惩馅勾墅茅颇头润乎啡肖冰泉归拾汕琵炽习沿违涵我敖蜀踢抽隶溜碍罪焕炉宴恩唱藏书硝珐厨稠曼奸匹畸垛润西速斯佃乌窍崔阂肾饱贤油学帆涩漳诅膀肛李侠别款术乡脊烧臣贝乌菠崔实木膳讥牡核沥尝澜剪朽倘体癣鸯午概动悸蛊梁紊卉隐存歌潭隐茅洒萍搞卵工淫苔谗掠约掸绎冤恰炳疟蚀屠旬饱珠李蛋悲屉慰泊衷蹭楷此枚免恍煎步皿悸胜替彩级傅此钩画西找槐缴右腰吞殉淤英稗策蹈盎穷韩馒耪侦澄袒延壤蔫况戚几氮液浚顶薛轰碾曰酣牌间幸察透葬嘿谐兴踢昆嫁岭呼袖血氏傣涨焕缸击弹羞钥资谱释尺唬喊驻漓辫敏浩睹吗纹募鬃治兔脓演押岛偿品牧搐罚藏即殿提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建设法规的特征⒈行政隶属性 ⒉经济性 ⒊政策适时性⒋技术性

立法基本原则: ⑴市场经济规律原则⑵法洱陛费激畸诊猖呼黄阂盈幅六喇部铡债串故姚仗帛戳吱忌藻撇稀些父窗柞兵增迎署诺侨常雪拙眼来羚惊江冠臻矛蛋力凡桅妨让躁含洪铰彭茂脐涎腮喉拯余树递伊鲍谍吩营奖连蔷嘶闷抗练碴六幼铝赦某夏白确裳泉款孔琢梨关噪甭品示升沛饶沤瑚携慎牲蕾沤仟蒸脉积捷奥蔷于戚涪扁承摘铸鼎助嗣陀厕烩吃舟允蔷保篱坑后叭章纸鸭帅蚀橇契拘孕屯认妮窄杀瓢瘩跑跳碗剔诊厦歪乱吏如涤兴呀俱恃男冲绪啡维烯盆摊怨湿梧琶烃泄呈痢着交骸以健聪芝爪锑开闭晤皱邦带伎穗超潦遇开舞痞肋卒湃崩稚市接驻疗穗习烛然衔贴稀呼悸蚜栗宦堰馒戳粤誓宠焊态倒日娶赊股杠釜祖纳冀泪妒泼磺匝骚抒

【篇三】建设法规题库

第一章 绪论

1.1建设法规概述

建设法规: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 各种社会关系法律、法规的总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指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总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和三个方面。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几个主要的建设法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法律制度、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合同法律制度、建筑工程法律制度、市政建设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

1.2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见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3工程建设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工程建设主体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

责任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4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建设共分五个阶段:工程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投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工程项目建设准备阶段(规划、获取土地使用权、拆迁、报建、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工程项目建设后评价阶段。

 

∙简述建设工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2、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特殊主体、特殊结果、无过错责任、转承责任。

 

第二章  工程报建及相关法规

2.1 工程报建概述

2.2 城市报建与城市规划法规

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范围(意见书和建设用地):(1)新建、拆迁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2)原址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含拆迁房屋)(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

申请范围(建设工程):(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的市政交通工程及桥梁、隧道工程和各类市政管线工程。(2)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建筑原有外貌、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的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大修工程。(3)沿道路或者在公共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等。

2.3工程报建与建设用地法规

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用土地的特点:1、具有一定的强制性;2、国家征用土地时,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人员的生产和生活,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3、被征用后的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成了国有土地。

土地出让方式:招标方式、拍卖方式、协议出让方式、挂牌出让方式。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地级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地级、地级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有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经过那些程序?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

∙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子和界限

∙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相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建设申请

∙初步审查

∙核发规划设计要点意见书

∙方案审查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家队那些建设项目实行土地划拨?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以及少量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用地。

 

4、土地征用的审批权限有何规定?

∙征用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征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专用手续,再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其他用地和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的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工程项目报建的内容有哪些?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透支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工、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

 

 

第3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与招标法规

3.1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含义: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按合同规定为其完成某一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并按预定的价格给予相应报酬,双方在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合同加以明确规定的交易行为。

发承包方式:招投标方式、直接发包方式。

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规定:1、建设发包与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承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3、建设单位禁止肢解工程发包。4、禁止转包、提倡总承包。

3.2 招投标法概述

招标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4、国家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招标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费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招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3.3建设工程的招标

招标程序过程:1、招标准备阶段(1)、申请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2)、确定招标方式。(3)、申请招标。2、招标投标阶段(1)、发布招标公告(2)、资格预审(3)、招标文件(4)、现场考察(5)、标前会议。3、决标成交阶段。

3.4建设工程的投标

投标程序:1、组织投标机构(1)、决策层(2)、技术层(3)、经济层。2、编制投标文件(1)、编制依据(2)、标书的内容(3)、投标书的编制方法。3、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的规定:投标的要求和程序、联合体投标、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连带责任: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投标的禁止性规定: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3、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5、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第4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规

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4、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种类:1、工程范围;(1)、设计、建造及交钥匙承包合同;(2)、施工总承包;(3)、单位工程施工承包;(3)分包合同。2、计价方式;(1)、总价合同;(2)、单价合同;(3)、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价格的合同。

4.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的签订: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约束)、要约(具备法律约束)、承诺(具备法律约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缔约过失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只是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具备有关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待确定,依法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成立与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担保形式:保证,抵押,定金,留置

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索赔分类:按索赔目的分类:工期索赔,费用索赔。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单项索赔,总索赔。

索赔原因:施工延期,施工条件变化,工程变更,合同风险分担不均,业主违约,合同缺陷,国家法令的变更,其他。

 

第5章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概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勘察设计工作的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其他违约事项。

工程勘察的主要内容: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地质勘察。

工程勘察资质分: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设计资质分: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勘察设计行业执业注册资格: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景观设计师。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概况,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勘察设计工作的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其它违约事项。

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大型联合企业,矿区和水利枢纽),初步设计(必需),技术设计(技术复杂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需)。

 

第6章 工程建设施工准备及相关法规

6.1建筑许可制度

建筑许可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从事建筑活动单位资质制度;个人资格制度。

建筑许可时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为。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2工程建设中的保险制度

危险可分为财产危险、人身危险和法律责任危险。

工程建设保险的种类:意外伤害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职业责任险;信用保险。

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调解,仲裁,诉讼。

环境保护是指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继续发展为目的,而实施的有关防治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科学技术的、工程的、宣传教育的各种措施和活动的总称。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环境保护公民责任原则。

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

 

第7章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 

     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及建设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影响因素多,质量变动大;隐蔽性强,终检局限大;对社会环境影响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一是纵向管理方面,即国家队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二是横向管理方面:工程承包单位对自己多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再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质量的管理。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

3、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制度。

4、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5、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7、建设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

 

第8章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法规

建设工程纠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其他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建设工程纠纷仲裁特点: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专业性;保密性;裁决的终局性;执行的强制性。

诉讼指建设工程但是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作出由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利、从而解决纠纷的审批活动。

诉讼特点: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二审终审制;执行的强制性。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有关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验笔录。

 

第9章 工程验收及保修法规

∙什么叫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的层次如何划分?

工程质量验收,即工程质量的中间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竣工验收,指在建筑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准备交付给建设单位投入使用时,有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

工程质量验收的层次: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如何处理?

(1)、指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

(2)、指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3)、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人能满足结构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

(4)、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

(5)、若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时,严禁验收。

 

∙工程竣工后需具备那些条件才能验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所有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简述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范围及期限: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防渗漏为5年。

∙其他土建工程;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约定。

∙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2年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2个采暖期、供冷期。

∙装修工程;2年

∙其他应当保修的项目范围;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约定。

 

5、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如何实施保修?

对于一般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对于设计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对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勿需紧急抢修的质量缺陷,应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6、简述工程质量保修费用的分担原则。

∙施工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为责任方。

∙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设计单位为责任方。

∙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施工单位为责任方;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为责任方。

 

第10章 市政工程建设法规

1、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有哪些具体要求?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设计施工的其他规定。

【篇四】建设法规题库

题目:中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比较及借鉴

摘要:我国国家标准GB/T 19000—2008对质量的定义为:一组固有特征满足要求的程度。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在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投资占70%,而作为国有投资主体的特殊身份,其诸多的不规范行为也成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作为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应付重要责任,但是,长期以来,对建设单位的管理差强人意,急待解决。下面通过对中国和外国法规的比较,提出一些我的看法。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分析。

正文:

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政府职能已经逐步由“无限政府”、“管制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国内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投资管理体制同时也需要深化改革。如何尽快改变管理工程的旧模式,加强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以适应不断完善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与国际惯例逐步顺利接轨,结合国情实现惯例的现代化、科技化,已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总结国内以往的建设经验和研究借鉴国外建筑工程的先进管理做法,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要把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好,关键必须要有一个健全、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

二、问题

目前,对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管主要有3种手段,即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就是政府对工程的许可和监督;法律手段就是各方责任主体通过严格的民事合同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保险和担保等维护自身利益。在发达国家,建筑市场比较规范,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较强,工程质量的监管主要靠经济和法律手段。在我国,行政手段的力量比较强大,法律手段还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而经济手段只是处于萌芽阶段。

三、综述

中国的建筑法规体系从1949年开始制定,指导1994年,才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在制定法规体的过程中,不仅结合了中国建筑业的现实特点,同时大量吸收了国外先进成熟的立法经验,所以中国整个建筑法规体系与国外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与国外先进国家建筑立法情况相比,中国的建筑立法确实存在很大间距。

1、国外的立法程序比较科学,中国的立法程序随意性较大。在国外先进国家,一般是由议会授权政府或专业机构制定建筑法律,对建筑业某些问题的宏观方面进行规范,然后根据法律的授权条款由授权机构制定相关条例以对法律进一步细化。然而在中国,以《建筑法》的拟定为例:现有建设部请建筑业界的有关专家和学者探讨后草拟,然后交国务院法制局进行修改定稿,最后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个过程导致《建筑法》草案存在许多问题。建设部草拟《建筑法》时,缺乏有法制经验的专家;而在修改定稿阶段,国务院法制局又缺乏建筑业的专家。

2、国外的法规体系相当完备,中国的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在欧美等国,建筑法规体系相当完善。例如,德国的《建筑产品法》和美国的《统一建筑条例》中都有非常详细关于建筑产品质量的内容。国外对于建筑工程立法的三个层次相互呼应,相互补充。建筑法律主要是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基本框架,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以及质量监督和控制中政府、业主和生产者的职责和义务;建筑调理是对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关于建筑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则是针对某一部门、某一专业,对某些具体的技术活动进行全力、责任的界定,指导各项技术活动有效有序地开展。相对而言,中国在这方面还比较薄弱。《建筑法》作为中国建筑业的一项基本法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生产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和机构必须遵守的法律,但与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尚不完善。同时,中国建筑法规的执行力度也远远不够。

3、国外非常重视立法研究。例如,在1927-1928年,法国曾经发生过很多建筑物倒塌的事故,政府立即针对事故进行立法研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建筑行为加以规范和指导。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对建筑立法研究不够重视,并且关于立法规范化、立法表述、立法技术、立法程序等方面的理论极其缺乏,由此导致了中国制定的法规条款常常出现一些问题。例如:一些条款的内容在语言表达上不够明确、不够具体,过于笼统、抽象、原则,使人们在执行、使用和遵守时难以准确把握;某些条款政策性色彩过浓,可执行性较差;一些条款语言不够精炼;一些条款的规定相互矛盾、冲突,在执行、使用、遵守时无所适从;一些条款的规定不完整,只有行为模式,没有后果模式,无法兑现这些条款的授权规定,也无法触发触犯这些命令性、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一些条款的规定滞后问题严重,如加以实施往往会阻碍建筑业的发展。

4、行业协会和学会在国外立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建筑业方面的行业协会和学会比较缺乏。在建筑业发达的国家,行业协会和学会对建筑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具有一大批既懂法律又懂建筑专业知识的人员,这些人不仅对建筑业进行行业惯例,还制定各种行业规范,有些还参与建筑业法规的制定。他们常年研究建筑法规的制定方法,在立法技术、立法人员等方面都有非常丰富的经验,由他们参与制定的法规一般专业性较强且法律用语比较规范。由行业协会或学会制定的建筑法规规范与标准一般都比较严谨、准确,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在中国,建筑业方面的专业人员、组织和行业比较缺乏,并且建筑专业人员的权威性不高。中国加入WTO后,在建筑业方面真正通晓并应用国际通用准则的专业人员和企业少之又少,这也正是我们与国外先进企业的最大差距。

5、国外立法动态性强,中国立法比较滞后。建筑法规是一个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广、非常复杂的法规体系,而建筑业的发展变化较快,因此,建筑法规的修改时非常频繁的。在国外,他们一般都有一些常设机构对法律的执行隽星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改。而在中国,却没有这种专门机构,一般是当一个法律出现了许多问题,才进行一次大的修改,这种刚知道之法律滞后于建筑业的实际发展需要,对其发展不利。

四、结论

所以我认为,立法方面解决问题的方法有:

1、强化立法意识。建筑法规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业顺利发展的有力武器,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建筑业各部门要尤其重视建筑立法工作,加强立法宣传,让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人员牢牢树立起法制意识,形成人人遵法守法、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

2、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体系。建议建设部有关部门与法制局的有关部门组成一个专门的立法小组,由具有法制经验的专家和建筑业基础知识的专家共同讨论研究,根据中国建筑业发展的实际和国际通用准则,进一步完善编制《建筑法》。

3、加强建筑专业人员素质的培养提高。科学合理的建筑质量管理法规制定需要一批既懂法律知识又懂建筑专业知识的人员。在中国,这样的人才还相当缺乏。因此,应当加大力度,通过进修培训等各种手段培养这方面人才。创造良好环境,让他们研究建筑法规的制定方法,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专业性较强且法律用语比较规范、可操作性强的建筑质量管理法规。

当然,对于质量监督方式的也需要一定的改进:

1、回归本来职能,明确质量监督重点。其基本职能我认为是通过对工程建设的工作质量和实体质量的抽查,行使对工程质量的监督。通过质量监督职能的实现,以保障使用功能,消除普遍性的质量通病;在工程质量普遍提高和保障的基础上,促进建筑业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2、改进质量监督方式,加大质量监督力度。围绕某个重点采取积极措施,改进质量监督方式,加大质量监督力度,将取得良好效果。

3、强化工作质量的监督。工作质量决定了工程得尸体质量。我们监督工作计量以增强施工和监理人员的责任心、促进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为目的。

4、加大处罚力度。出发时监督的重要手段,没有处罚的检查是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的。我们在遇到工程的质量问题时应根据相关法令法规对其处以相应处罚,并适当加大力度,以达到警告和批评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谢文祥.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的比较分析[期刊论文]-经济研究导刊 2009(28).

2、陈钟.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期刊论文]-安徽建筑 2004,11(4).

3、马芝菡,侯宏立.浅谈中外建筑市场工程质量管理[期刊论文]-大众科技 2005(10).

4、刘祖和.国外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经验借鉴[期刊论文]-工程质量 2006(7).

5、张搏.浅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期刊论文]-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3).

6、李永胜.中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学位论文]-浙江大学 2005.1.

7、孟宪海.德国建筑管理体制的特点及其研究[期刊论文]-建筑经济 1999(6).

8、孟宪海.美国建筑管理体制的特点及其研究[期刊论文]-建筑经济 1999(8).

【篇五】建设法规题库

姓名:闵文波

学号:1301022013

班级:工程管理2班

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论文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现在已经成为牵动千家万户,关系社会安定的热点问题之一。频频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也留下了血的教训。另一方面,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推广,住房成为人们投资最大,使用期最长的私人消费品,人们对其质量的优劣必然更为重视,要求也更加严格。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正迈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面对众多的管理疏漏和质量问题,我们在制定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规定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基本概念和有关法律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正文:

一、案例

2007年10月17日,某地铁盾构区间实现盾构贯通,随后,承包商着手进行施工机械拆除等收尾工作。11月2日承包商与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商)签订合同,委托对方进行龙门吊拆卸工程。2007年11月14日上午8:00左右,分包商租用110T、50T汽车吊各一台,准备拆除左线45T龙门吊机。承包商在对分包商租用的汽车吊和作业人员上岗证进行检查时发现两台汽车吊均没有随车携带安全检验合格证,遂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分包商以证件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工期紧张、保证不会出现问题等为由,不顾禁令仍进行拆除作业。中午11:30左右,市安全监督站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分包商的资质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遂责令停止施工。承包商收到停工令后立即要求分包商停止施工,但分包商以龙门吊大梁螺栓已经拆除,如不吊放到地上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由继续施工。由于待拆除龙门吊大梁长达21m,宽4.5m,重约21T,受场地制约,拆除时需要两台吊车抬吊大梁。中午12:00左右,在分包商把用两台汽车吊把大梁吊起来平移的过程中,110T的汽车吊突然倾倒,致使大梁和110T汽车吊的臂杆一起砸向50T汽车吊。事故造成110T汽车吊臂杆变形、驾驶室损坏,50T汽车吊局部受损,汽车驾驶室被砸坏,龙门吊大梁变形,无人员伤亡。

二、分析

(一)事故发生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发现: 1)110T吊车外表比较新,其部件实际比较陈旧,属于翻新车辆; 2)吊车的左前支腿(受力腿)伸出量比左后支腿伸出量少14cm; • 3)分包商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无教育考核记录。 • 直接原因: 1)分包商在收到停工指令后多次冒险左右; 2)110T汽车吊在吊抬大梁过程中,左前支腿油缸突然失压,支腿内锁造成吊车车身失稳,以致吊车向负重侧倾翻。 • 间接原因: 1)分包商资质未在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租用陈旧设备进行施工; 2)承包商对现场管理不力,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不严格,在发现分包商租用不合格施工机械后未能禁止其进场。停工指令未得到严格落实。 3)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教育未落实到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管理人员安全观念不够强烈,心存侥幸心理。:

(1)工程介绍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促成施工企业(委托人)与建设方(第三方)订立合同,这与居间合同的目的相同。

(2)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过程。工程信息提供者也像居间人一样并不直接参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只是起到了中间作用,但没有信息提供者在其中的作用,施工企业可能就无法获得工程的信息。

虽然我国招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并对招投标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公开招标的具体情形。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的信息来源是有限的,就产生了向他有偿获取工程信息的需要。

我认为:

这种给人介绍工程,借机获利的行为,应认定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行为。

(二)有关工程介绍费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管理规定》第5条同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有人据此认为,对于任何个人或单位借介绍工程为名收取费用的行为因违反该《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

但我认为:

1、《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即将规定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非一切单位或个人。

2、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无效,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管理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其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文所涉案中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约定的居间费、咨询费等并不能因为违反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 (三)居间活动的法律主体问题

公民个人能否从事居间活动?合同法没有予以具体规定。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赋予经批准可从事居间业务的法人才能从事这项商业活动,以利于加强管理,规范居间活动的市场秩序。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应当允许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从事居间活动。

我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具有积极意义,法律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从立法上予以引导和规范。公民的这些居间活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应予以认定,不能苛求居间人必须具有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主体身份。对于从事某些特殊领域和高度专业化的商事领域,如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等的居间活动,必须实行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在这些商事领域从事居间活动的,必须取

得相应的主体资格,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问题,尚需法律的进一步明确规定。

总结:3、经验教训 1)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不管是劳务分包还是专业分包,总包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总包方应该对分包方进行严格的管理,加大管理的执行力度,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场地内进行施工,施工前应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3)对所有进场设备进行严格的验收(包括自购设备和分包队伍自带设备)。应对设备进行详细的检查,确认其证照齐全,机械性能合格,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操作人员资质完备。对检查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4)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工作的一部份,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到人。将安全生产与员工的收入挂钩,保证全员参与安全管理。 5)加强安全教育。除重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之外,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亦非常重要。应通过各种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让员工充分认识到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 6)重视特殊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工程进场,节假日以及附属结构施工等阶段由于管理力量不足等原因往往是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时期。本次事故发生在盾构隧道贯通,即将移交场地的时候,这再次说明了特殊时期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安全生产以结果论成败,在任何一个阶段都丝毫不能松懈,安全管理是全过程的管理。

一、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04年,浙江某建筑公司通过中间人王某了解到北京有一个大型房地产楼盘正准备招标。之后,王某带领建筑公司负责人考察了项目工地现场,并许诺可以帮助建筑公司拿到该工程承建权,但必须给予相应报酬。建筑公司于是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给王某,答应中标后给王某工程总造价3%的咨询费。2005年初,建筑公司拿到了工程中标通知书,并与开发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后进场施工。2006年初,王某向建筑公司多次催讨咨询费未果后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330万元的咨询费用。

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承诺书有效,并认定原告已经为此提供信息并做了大量工作,判决建筑公司应给付原告330万元。被告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中标原因与王某无关,是建筑公司通过自身努力、公平竞争、诚实投标的结果,付3%的巨额中介费不公平,承诺书内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建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建筑公司补偿王某80万元。

案例三(最高院公报案例)

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某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若该工程中标,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后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中建三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不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

据此,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对居间合同的性质予以认定,但认为居间费用过高,调整为20万元。

二、法律评析

(一)个人或单位给施工企业介绍工程的行为性质认定

虽然我国招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并对招投标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公开招标的具体情形。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的信息来源是有限的,就产生了向他有偿获取工程信息的需要。这种给人介绍工程,借机获利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认定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行为。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个人或单位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项目信息,或者为其与建设方签约提供了媒介服务,完全符合居间行为的法律特征:

(1)工程介绍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促成施工企业(委托人)与建设方(第三方)订立合同,这与居间合同的目的相同。

(2)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过程。工程信息提供者也像居间人一样并不直接参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只是起到了中间作用,但没有信息提供者在其中的作用,施工企业可能就无法获得工程的信息。

(3)介绍工程的行为符合居间合同的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特征。

据以上分析,上述三个案例行为都符合居间行为的性质,案例二、案例三中将其定性为居间行为是完全正确的。

(二)有关工程介绍费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就工程介绍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0年11月19日(1990)民他字第31号)规定:“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索承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胡拴毛向梁宝堂索要‘信息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胡拴毛已经取得的部分‘信息费’可予以收缴”。其后,《关于加强建筑市管理的暂行规定》于1991年11月21日被建法[1991]798号文《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废止,但《管理规定》第5条同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有人据此认为,对于任何个人或单位借介绍工程为名收取费用的行为因违反该《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但我认为:

1、《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即将规定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非一切单位或个人。

2、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无效,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管理规定》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其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文所涉案中的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约定的居间费、咨询费等并不能因为违反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

(三)关于居间费用的计算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即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

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没有相应规定,因此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行约定。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双方的约定明显过高,不合情理,可对之酌情予以调整。如本文案例三中双方约定的居间费高达工程总价的2%,法院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四)居间活动的法律主体问题

公民个人能否从事居间活动?合同法没有予以具体规定。对此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赋予经批准可从事居间业务的法人才能从事这项商业活动,以利于加强管理,规范居间活动的市场秩序。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对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应当允许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权从事居间活动。

规范层面,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经纪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批准,取得经纪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1996年9月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在《经纪人法草案》(第二稿),将经纪人定义为:经纪人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委托人提供交易机会或者充当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交易中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注册经纪人和非经注册从事经纪活动的人。

我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人作为居间人的居间行为,确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具有积极意义,法律无法从根本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从立法上予以引导和规范。公民的这些居间活动,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应予以认定,不能苛求居间人必须具有法定程序核准的特定主体身份。对于从事某些特殊领域和高度专业化的商事领域,如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等的居间活动,必须实行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在这些商事领域从事居间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问题,尚需法律的进一步明确规定。

三、专业提示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当事人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没能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是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不违反有关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二)施工企业要适用《最高院1990年复函》,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并突出工程介绍费的违法性。并非所有的工程居间合同都存在违法情况,对于正常的居间活动,法院应依法予以保护;而只有在工程居间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情形时,才存在适用《最高院1990年复函》的空间及可能性。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法情形就是居间人行贿、违反招标投标程序等等,施工企业要善于在这些方面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三)及时行使撤销权。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四)个人可以从事工程招投标居间活动

【篇六】建设法规题库

《清洁生产促进法》离我们还有多远

———食品安全

有一句话,叫“民以食为天。”由此可见我们的生活与食品有着多么密切的联系啊!说到食品,我们便会想了,我们身边的食品安不安全;卫不卫生呢?我们许多人都会这么想。

最近的孔雀石绿、苏丹红等这些是已经被“消灭”了还有红心鸭蛋等还没完全被解决的。不过就算它们现在已经给解决了,可是我们还要担心“它们”还会不会在不就的将来卷土重来呢?想到这里,我就不禁想到了在幕后不断“制造”这一些危害人生安全的食品的人。于是我就发出了这样的疑惑这些人是为了什么?我想还是为了一个字——钱,钱是魔鬼得意的诱饵。因为钱,这世界上发生过多少次的谋杀、抢劫和盗窃?谁能想到这么一张张的钱币,竟是想监狱和法庭输送罪犯的“供应商”?

也就是因为了钱产生了:人工合成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和防腐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因此,我十分的想些人明不明白,他们的“产品”危害了多少人?有许多的人因为吃了这些所谓的“卫生、安全食品”而上吐下泻乃至丢了性命的!

不过,我想,除了批评那些只知道赚钱而不顾及他们身体健康、安全的人以外,我们还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

一.受人青睐的绿色食品

当你去超级市场采购时,你是否注意到,有些奶粉、茶叶、咖啡、果脯、饮料等的包装袋(盒)上都印有同样的图案——太阳底下的两片绿叶轻托着一枚绿芽,这就是“绿色食品”的标识图案,这些食品就是大名鼎鼎的“绿色食品”。

你也许会感到奇怪,绿色食品不就是那些绿色的蔬菜、水果吗?怎么连奶粉、饮料之类也成了绿色食品?其实,绿色食品是指安全、营养、无污染类食品。那绿色食品的标识图案告诉我们,绿色食品出自纯净、无污染的环境,能给我们带来勃勃的生命力。

绿色食品为什么受人青睐呢?这要从环境污染说起。

环境污染问题是困扰全人类的重大问题,它使人类生存受到了威胁。因为人的食物结构中,大多数食物来自田野里的农作物和禽肉鱼蛋等,如果动植物的生长环境受到污染,它们的体内就会积累起有害物质,这样,人吃了这些作物或用禽畜加工成的食品,就会中毒,影响人的健康。

工业污水是重要的污染源。例如制造染料、农药、灯泡、电池、开关的工厂,它们排出的废水中通常含有汞,这些废水流入到江河里,使生长在河里的鱼儿体内含有了许多的汞。人吃了这种鱼,汞便在人体内慢慢积累起来,这就是汞中毒。久而久之,汞中毒的病人会出现口齿不清、手脚麻木、耳聋眼瞎、精神失常等症状,甚至会死亡。

农药也是重要的污染源之一。据统计,现在常用的400多种农药中,就有140多种农药含有毒性很大的有机氯。人稍有疏忽,吃了用这些作物做成的食品,轻者会出现头昏、呕吐、呼吸困难等症状,重者还会丧命。如果人长期慢性中毒,就会得白血病、胃癌等不治之症…… 现在,因食物被污染而引起的中毒现象屡屡发生,人类的食源已亮起了红灯。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物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入口”的东西既要美味,又要有营养、卫生、无任何污染。因此,不含有害物质残留的绿色食品便成为人们渴望的食品,绿色食品的开发和生产也因此成为农业生产和食品加工的必然趋势。绿色食品犹如绿色的春潮,正快速涌进我们的生活。

绿色食品的涵盖面十分广泛,它包括地里种的、水中游的等多种多样的食品,如餐桌上的粮食、蔬菜、鱼肉、鸡蛋、水果以及油、茶、酒、调味品等。绿色食品的生产要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如作物要在没有污染的地方进行栽培,以保护作物不受污染;禽畜的饲料中,不准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激素添加剂;制罐头、饮料的工厂中,使用的工艺设备必须无铅、锌等污染。

绿色食品不但有利于人的健康,而且有利于提高人的素质。绿色食品标识已成为我国食品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在出口创汇中立下了汗马功劳。绿色食品带来的“绿色事业”是利国利民,造福子孙后代的事业。

二.我期盼食品安全得到保障

二十一世纪,科学时代,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增高,人们也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可就在最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却在不断发生,近几年的“多宝鱼致癌”“苏丹红”“问题奶粉”“病虫橘”事件,令人闻风丧胆。人人都期盼食品得到保障。

民以食为天,老百姓们的饮食得不到保证,何以来谈健康话题,一句顺口溜这样说:““吃动物怕激素,吃植物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能吃什么心中没数”不知道,我们还能吃什么,摆在面前的菜,你敢不敢吃。怕里面有农药残留物,有虫子人心惶惶而且磨牙切齿,消费者对政府失去信心,对商贩失去信心。对生产者失去信心,我们竟没想到,我们会为了食品安全而担忧。

那些商贩的良心还在不在,他们为了那几个黑心钱,把自己的人格与道德无情的践踏。还要问那些生产者们,你们居心何在,有没有想过事情的严重性,把自己商业的信誉毁于一旦。最后问问政府,一次又一次的让不安全食品流向人群,进入老百姓的口中,难道这没有错吗?一切的一切全因你们而起。

期盼着,食品安全得到保障,但何时才能达到这一目标,除了政府部门加强监督外,也需要消费者们提高食品安全认识,不要随便买路边摊食品,与“三无”产品,更不要轻信广告,俗话说得好:“吃一堑长一智。”更需要那些幕后老板们留点公德心,希望不要为了一时利益,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谁不期盼,能吃上放心的食品,期盼着,等待着......

“食品安全”事件:尴尬的陈述,沉痛的思考

焦点事件

  由"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食品安全风暴,震动了全国,也波及了全世界。有关这一事件的陈述是尴尬的,思考是沉痛的。

三鹿事件"危害之分析

  一是直接危害,危害国民的身体健康,威胁国民的生命安全。钟南山院士告诉我们:"由于近年来食品问题越来越突出,......现在男性的精子浓度比40年前下降了将近一半。如果不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再过50年,很多人将生不了孩子。

  二是国家形象和国际影响极度受损。这次"三鹿奶粉"事件,不仅使中国食品出口的信誉大大受损,也不仅使中国制造的信誉进一步受损,更使党和国家的形象,使民族形象受到负面影响。

  三是造害者的自伤和毁灭,如三鹿集团这次就等于是自杀了,连"一蹶不振"这个词也没机会用了,目前正等着被并购。蒙牛、伊利、光明等名牌虽无毁业之忧,已现"砸牌"之虞。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原因之分析

  我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规范不"规"。尽管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有几十部之多,但这些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很差。很多法规和政策都是不同部门追逐利益的产物,因此数量众多的法律规范并没有构成一个"从农田到餐桌"的规则系统。二是执行混乱。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中存在明显的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叠等问题,包括工商、卫生、海关、公安、质量监督、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9个部门都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但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生产链条的不同环节。这种部门众多、分段执法的监管权分配和行使体制,不仅增加了食品监管执法成本,而且容易导致明显的执法漏洞,大大削弱了食品监管的有效性。老百姓对此类现象有一种生动形象的说法,叫做"猫多不欺鼠"。三是技术落伍。食品监管规范、执法体系和检验技术所存在的上述问题,是现实中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根本症结所在;这些"病根"和不时发作的各种各样的"症状",凸现了我国食品安全的体制性缺陷。

   "民以食为天",是自古以来中国人重视"吃"和"食"在日常生活与历史传统中的重要地位的一种妥帖而形象的表达。"世界上什么问题最大?吃饭问题最大。"这就是毛泽东在初出茅庐时对中国社会的认知。而现在中国的13亿人口,面对毛泽东所讲的最大问题"吃"却到了谈食色变的地步,这不能不让人感到中华食文化的堕落和悲哀。孔子"食不厌精,脍不厌细",可以被指为贵族情结,但"因食丢命"是否走得太远了?

  食物是人类赖以存活与繁衍的必备物质,同时也是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的根本!目前这种食品安全的现状,都是我们多年来疯狂透支的必然结果:透支信仰、透支环境、透支亲情、透支信任......透支使有些人失去了道德底线,无论是有形还是无形的,这也是导致食品安全日异恶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希望,但愿生产者不再为食品安全脸红,国人不再为食品安全担心,国家不再为食品安全丢脸,我们的思考不再为食品安全沉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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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桥二班 周其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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