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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副食品供应保障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

时间:2022-07-18 18:3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主要副食品供应保障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供大家参考。

主要副食品供应保障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

 

 - 1 - 主要副食品供应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增强我市主要副食品的供应能力,进一步加强主要副食品供应保障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主要副食品供应保障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在生产淡季、重大供应保障任务、重要节假日、重大疫情、灾害、突发事件等供应紧张期间,专项用于扶持主要副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开办企业、定点屠宰场经营企业(以下统称“供应企业”)加强对本市新鲜蔬菜、肉类产品以及其他主要副食品供应保障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扶持范围和标准 (一)蔬菜供应紧张期补贴 我市蔬菜供应紧张期间,对当年交易量达 1000 吨以上的蔬菜批发经营企业通过我市二级蔬菜批发市场销售的 17 种常用蔬菜给予每吨 60 元补贴,对在该市场销售的其余蔬菜给予每吨 40 元补贴。

 (二)蔬菜批发达量奖励 在我市一级蔬菜批发市场开展经营的企业,当年蔬菜交易量达 3 万吨(含)至 4 万吨的,奖励 10 万元;当年蔬菜交易量达 4 万吨(含)至 6 万吨的,奖励 15 万元;当年蔬菜交易量达 6 万吨(含)的,奖励 20 万元。

 (三)蔬菜批发市场供应管理补贴 对按时填报蔬菜交易情况月报表,辅助蔬菜批发经营企业完成

 - 2 - 当年蔬菜供应紧张期补贴、蔬菜批发达量奖励、对口协作产销帮扶奖励申报的我市蔬菜一级、二级批发市场开办企业,按其辅助完成补贴或奖励总额的 10%予以补贴。

 (四)外埠生猪调运补贴 我市生猪供应紧张期间,对当年生猪屠宰量达 2 万头以上的生猪批发经营企业,其从市外调运的生猪按每头 20 元给予补贴。

 (五)生猪定点屠宰场供应管理补贴 对按时填报生猪屠宰情况月报表,辅助生猪批发经营企业完成当年外埠生猪调运补贴申报的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经营企业,按其辅助完成补贴总额的 10%予以补贴。

 (六)外埠冷鲜猪肉产品调运补贴 对生猪供应紧张期间日均调运外埠冷鲜猪肉产品达 2 吨以上的肉品批发经营企业,其从市外调运的冷鲜猪肉产品(内脏除外)按每吨 300 元给予补贴。

 (七)对口协作产销帮扶奖励 对从事蔬菜批发经营的企业,当年向对口协作地区企业采购并从当地调运蔬菜达 100 万元(含)以上,给予全年采购额 1.5%奖励。对从事肉品批发经营的企业,当年向对口协作地区企业采购并从当地调运猪牛羊畜产品达 200 万元(含)以上,给予全年采购额 1%奖励。

 (八)应急保障供应补贴 当我市发生重大疫情、灾害、突发事件或承担重大供应保障任务时,可按照本办法开展主要副食品供应保障的资金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市商务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并实施。

 第四条 释义及认定方式 (一)本办法所称的蔬菜供应

 - 3 - 紧张期指:春节期间(农历腊月十六至次年元宵节),共 30天;蔬菜生产淡季(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共 92 天;国庆期间(10 月 1 日至 10 月 8 日),共 8 天。

 (二)享受蔬菜供应紧张期补贴的 17 种常用蔬菜包括小白菜、油菜、生菜、蕹菜、菠菜、芥菜、油麦菜、苋菜、茼蒿、芥蓝、包菜、萝卜、胡萝卜、黄瓜、西红柿、绿豆芽、黄豆芽;其余蔬菜包括《新鲜蔬菜分类与代码》(商务部发布的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029-2012)列出的所有品类。因地方名称或品种更新导致的申报品名不一致的情形,由市商务局做出认定。

 (三)本办法所称的二级蔬菜批发市场指年交易量达 30 万吨(含)至 100 万吨的蔬菜专业批发市场,一级蔬菜批发市场指年交易量达 100 万吨(含)的蔬菜专业批发市场。

 (四)本办法所称的生猪供应紧张期指:春节期间(农历腊月十六至次年元宵节),共 30 天;五一期间(5 月 1 日至 5 月 5 日),共 5 天;国庆期间(8 月 25 日至 10 月 8 日,包含中秋节、国庆节等),共 45 天。

 (五)蔬菜交易量根据蔬菜批发市场开办企业电子交易系统数据确定。

 (六)生猪屠宰量根据屠宰场经营企业开具的屠宰加工费发票、农业部门检疫合格证明确定。

 (七)冷鲜肉品调运数量根据农业部门检疫合格证明进行认定。

 (八)对口协作地区指 XX 等我市对口支援及东西部协作地区。

 (九)申报蔬菜类、肉品类对口协作产销帮扶奖励根据采购凭证、物流凭证以及农业部门出

 - 4 - 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进行认定。

 第五条 扶持资金限额 (一)单家企业享受扶持资金当年度单项不超过 50 万元,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应急保障供应补贴不受限额限制。

 (二)单家企业申报扶持资金低于 1 万元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扶持资金有关的产品数量均以去零整数计算。

 第六条 申报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企业及负责人符合财政资金申报相关要求。

 (三)积极配合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工作,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资料、调查问卷,贯彻落实各项市场供应保障政策措施,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市场供应调控安排。

 第七条 资金审核与拨付 (一)当年发生的项目次年开展兑现。

 (二)市商务局在项目发生次年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开展申报受理和审核。

 (三)市商务局对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及项目进行复核、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进行资金拨付。

 (四)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收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市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受理扶持资金的申报,开展资金审核并按规定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

 - 5 - 绩效评价。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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