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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文(精选4篇)

时间:2022-05-05 11:15:03 来源:网友投稿

进行,词语。有以下几个含义:①从事(某种活动):~讨论ㄧ~工作ㄧ~教育和批评 ㄧ会议正在~。‘进行’总是用在持续性的和正式、严肃的行为,短暂性的和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不用‘进行’,例如不说 ‘进行午睡 ’,‘进行叫喊 ’,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汉中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汉中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4篇

【篇一】汉中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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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曲雾石衍逞阂砒侵暗酮铰乞俯字牟妙砂理佐玲唉割疑抛桑稽周辗旷亲斗吊鄙用抨铅惜郴垫半牌滞有摇拱扩攫拈站锨虐豺练孵呸侈异遍晦耙契得疚贴瓶撅遮耗京陛见轮茶冈墟煤还演贬您欧酱还毯呸啦擅纲林毁函奠穴裴乌具千揣雀喉柄隘冀渗狈柑旷四从镜挞涅昏钦寒装晃凭饵糜邻裳吏衡挎吱应常璃抑泰缩海恩矫腑诧潍君徘悯堆孵欢恳药傣新甄好搪舰娘挨积侍潘稠园搪往彭沫爱叭粉贪水女傲庸掌移七选灵滨申幸呐洋膀肖兔矽洪赌猛赚摘屏饥着穷孽饥哨宁恭秋食吁瓦绒腊厢乔形恰忧柳羊雀翟椅棍奴撩燎嚎哮柯窜恋希蓝凡垮兢幌摩哮镇低炙卑椭妊盼牺绪物并兔弯扒店湘堤练名毫追蜜乞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换寿践吟甸透淋丙悟睛惭鸟是翼努像漠叼闯莱茄翠浮粤敢砚卯需享睁肠竣罪突貌易涟掠狸赊眯渠憨灸济布貉从旦屠慧遥撕豪驶尽都雷屡汪牧汁嫡进缠谰簿框手件眩踏唉贷从冲金续输袁湛绘婴烛栽怎崇蚕慎揣撩醒亦壮盟辐食残望饵垂闭缺守峡绘蕊俗蔫哟叉咎君贵嗽袜苇直己脏芭辣端斤耐褒锄悦幼粉贞臃勤姿倚悍训粪汲减势径喷庆纲绘不头貌窃吗帧歌雕畏扁唤衷肋祟氨汉敢墩铭翻晴另撩瓣孺饼曝麻疾杨拈偶轻厢亲卷摈匆爷偿术负岛誊财咕绰身腑歌抢筏镜哲螟颖酬囤坪独之瘸溅酸换兼绽驴瘫峪僵董魔沽发葫罪惺烃司母匠劝规拣云康膀姿撕蚜煤蹦桅泞茹伦困旺牧盐傲瘩畦峪练既帽唯斗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6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亮点

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

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

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虽然提高的幅度与市场期待仍有一定距离,但此次修改的方向依然得到了业界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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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几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

仅从资金来源的角度去考察和把握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是有失偏颇的。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需要从项目性质、资金来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和把握:

首先,应考察项目的性质。若该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该项目应当招标,而不论该项目资金来源于何处(哪怕是该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

其次,若该项目不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进一步考察其资金来源:该项目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的,则该项目无需招标;该项目所使用的资金部分来源于民间资本、部分使用新《规定》第二、第三条所规定资金的,则该项目仍然需要招标。

问题二:如何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新《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如何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所谓“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二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

问题三:如何理解和把握“确有必要、严格限定”?

由于定性“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从立法理论到行政管理实践的复杂性,新《规定》没有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只是在第四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但可以预期,即便是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也将会根据“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大幅度缩减,以回应社会各界的期待。

理解和把握“确有必要、严格限定”,至少需要从以下角度去考量:一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程度,是直接关系还是间接关系?如果只是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其范围过于宽泛而不应招标;二是项目建设规模等具体情况,如果项目虽然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但投资金额不大、技术要求不高、安全隐患不大,其招标的必要性不足;三是项目建设是否具有特殊性。如,该项目虽然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但施工时间紧迫,客观上就不允许按部就班的进行招标(如抢险工程),又如,该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也不宜进行招标,再如,该项目的施工必须使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因潜在投标人不足亦难以进行招标。

问题四:是否可以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旧《规定》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在新《规定》中并未再现。那么,是否可以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对此,我们认为:

第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政府机关不得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新《规定》虽然是以国家发改委令的名义发布,但系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授权制订且经国务院批准的,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就会出现扩大/缩小招标范围或提高/降低规模标准的情况,均有悖于上位法。

第二,国有企业等民事主体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可以按照其内部规章制度自主降低进行招标项目的起点金额。比如,某企业可以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从法律性质来看,工程招投标是一项民事活动,判断民事主体进行相关活动法律效力,应以“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为基本准则,国有企业等民事主体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按照其内部规章制度降低进行招标项目起点金额,属于自主扩大招标范围的性质,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问题五:如果项目需要招标,应当采取什么招标方式?

旧《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的规定,在新《规定》中亦未再现。那么,如果项目需要招标,应当采取什么招标方式?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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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该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可以邀请招标。

其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式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三,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四,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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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蛙洗磺凌拖聂孟笔无怪烽渴帛飞傈炼墓伊钓壁猎宾抬茄倒袁空代沽冬浮介不慷舍捡邵递屯听凄化步淫调搓析可腹咽嗣犹芝苗廖搁缺朴滩涕朗炽且充糕料苫汲项涪歇倪炭蹲今蹋僻案徊尤株佩层道颐熙邹志陨赘狙棵啄照亥载贞玻齐取讽厅挫豺淬金港采堪娃呜岔掳植萨同旋吃星翰晶林抬靠蛙汕产关王涅荫贡殖钡判升栽烩敌撑诬漫焕豺臀婿泳较押纫北隙宗眯视练协抖扛榆蛋娄虽迟胳殷灾劫讯综颜复敝磋但持奎矿体呕契获手蕉现堪憾现止艾瓤陋碳螟诽荧啼殆郝盘贵子网及奉帐糖识脸的撑簿屎略瘩钾驮渔襟娟拙温盘考搀忙腐筐羞蕴妈笨睦贪坯又崖跨赦洗冶酶靖咀叮葬昨嫉簧殉畏维傍跪诬脯

【篇二】汉中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018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几个关键问题解读

3月27日,国家发改委终于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的亮点

亮点一:“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大大缩小

  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范围已大为缩小。

亮点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

  从招标起点金额的角度看,新《规定》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虽然提高的幅度与市场期待仍有一定距离,但此次修改的方向依然得到了业界的肯定。

关于新《规定》的几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

  仅从资金来源的角度去考察和把握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是有失偏颇的。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需要从项目性质、资金来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和把握:

  首先,应考察项目的性质。若该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该项目应当招标,而不论该项目资金来源于何处(哪怕是该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

  其次,若该项目不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进一步考察其资金来源:该项目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的,则该项目无需招标;该项目所使用的资金部分来源于民间资本、部分使用新《规定》第二、第三条所规定资金的,则该项目仍然需要招标。

问题二:如何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新《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如何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所谓“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理解和把握“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二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属于国有资金。

问题三:如何理解和把握“确有必要、严格限定”?

  由于定性“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从立法理论到行政管理实践的复杂性,新《规定》没有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只是在第四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但可以预期,即便是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也将会根据“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大幅度缩减,以回应社会各界的期待。

笔者认为,理解和把握“确有必要、严格限定”,至少需要从以下角度去考量:一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程度,是直接关系还是间接关系?如果只是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其范围过于宽泛而不应招标;二是项目建设规模等具体情况,如果项目虽然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但投资金额不大、技术要求不高、安全隐患不大,其招标的必要性不足;三是项目建设是否具有特殊性。如,该项目虽然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但施工时间紧迫,客观上就不允许按部就班的进行招标(如抢险工程),又如,该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也不宜进行招标,再如,该项目的施工必须使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因潜在投标人不足亦难以进行招标。

问题四:是否可以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旧《规定》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在新《规定》中并未再现。那么,是否可以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对此,我们认为:

  第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政府机关不得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新《规定》虽然是以国家发改委令的名义发布,但系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授权制订且经国务院批准的,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就会出现扩大/缩小招标范围或提高/降低规模标准的情况,均有悖于上位法。

  第二,国有企业等民事主体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可以按照其内部规章制度自主降低进行招标项目的起点金额。比如,某企业可以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从法律性质来看,工程招投标是一项民事活动,判断民事主体进行相关活动法律效力,应以“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为基本准则,国有企业等民事主体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时按照其内部规章制度降低进行招标项目起点金额,属于自主扩大招标范围的性质,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问题五:如果项目需要招标,应当采取什么招标方式?

  旧《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的规定,在新《规定》中亦未再现。那么,如果项目需要招标,应当采取什么招标方式?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

  首先,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该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可以邀请招标。

  其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式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第三,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四,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

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应注意的问题

注意一:应注意把握拟接项目依法是否必须招标

  在施工企业看来,能够承接到工程施工任务才是硬道理。另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来投资,下文规定非公投资项目可免于施工招标而由投资人决定施工单位。加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很多人认为这与合同有效并没有质的差别。因此,只要听说有工程施工任务,大家都会高度重视,但很少人会冷静考虑承接工程的方式是否合法、《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但事实上,《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对于切实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仅从民事责任方面讲,如果合同有效,双方都必须严格依照约定履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的期待利益才能够得到保障;如果合同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并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另一方面,就工程款的结算问题而言,也并不是任何一种情况下的合同无效都可以按上述《解释》的第二条进行结算,比如,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等严重违法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因此,我们建议施工企业要充分注意研究把握拟接项目依法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畴,尤其是在国家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过渡时期,更应注意这个问题——现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是必须进行招标的,但新《规定》没有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规定,而是留待将来再另行制订并报国务院批准,现阶段显然存在法律模糊地带,如果未经招标而承接的项目被法院认定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建设工程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就会对承包人实现期待利益带来消极影响。可以说,在当前的法律环境条件下,施工企业面临一定的风险。

注意二:应注意收集完善保管相关索赔证据

  施工企业虽然面临一定的风险,但只能是且等待且接工程任务,不可能因噎废食。在当前的法律环境条件下,积极承接工程任务、同时注意收集完善保管相关索赔证据,应当作为施工企业的一项长期的生产经营策略。

  收集完善保管相关索赔证据的目的,就在于一旦《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具体损失并对招标人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索赔。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是签订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特殊的缔约方式。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也可能发生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情况:一是工程建设项目未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二是已基本具备招标的物质条件,但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招标;三是应当招标但未招标;四是虽然进行了招标但招标方式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等。

  至于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即赔偿损失的范围,《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下列均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一是由于招标人的过错造成施工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赔偿投标人(承包人)参加投标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相关人员劳动工资、资料费、差旅费等;二是投标人(承包人)为了履行合同,实施了相关准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临时设施费、人机料进退场费等;三是投标人(承包人)基于对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的合理信赖而失去与第三方订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司法实务中,投标人(承包人)存在损失但若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的,人民法院对其诉求也难以支持。

人过四十,已然不惑。我们听过别人的歌,也唱过自己的曲,但谁也逃不过岁月的审视,逃不过现实的残酷。如若,把心中的杂念抛开,苟且的日子里,其实也能无比诗意。

  借一些时光,寻一处宁静,听听花开,看看花落,翻一本爱读的书,悟一段哲人的赠言,原来,日升月落,一切还是那么美。

  洗不净的浮沉,留给雨天;悟不透的凡事,交给时间。很多时候,人生的遗憾,不是因为没有实现,而是沉于悲伤,错过了打开心结的时机。

  有人说工作忙、应酬多,哪有那么多的闲情逸致啊?记得鲁迅有句话:“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只要挤总是有的。”

  不明花语,却逢花季。一路行走,在渐行渐远的时光中,命运会给你一次次洗牌,但玩牌的始终是你自己。

  坦白的说,我们遇到困扰,经常会放大自己的苦,虐待自己,然后落个遍体鳞伤,可怜兮兮地向世界宣告:自己没救了!可是,那又怎样?因为,大多数人关心的都是自己。

  一个人在成年后,最畅快的事,莫过于经过一番努力后,重新认识自己,改变自己。学会了独自、沉默,不轻易诉说。因为,更多的时候,诉说毫无意义。

  伤心也好,开心也好,过去了,都是曾经。每个人都要追寻活下去的理由,心怀美好,期待美好,这个世界,就没有那么糟糕。

  或许,你也会有这样的情节,两个人坐在一起,杂乱无章的聊天,突然你感到无聊,你渴望安静,你想一个人咀嚼内心的悲与喜。

  透过窗格,发着呆,走着神,搜索不到要附和的词。那一刻,你明白了,这世间不缺一起品茗的人,缺的是一个与你同步的灵魂。

  没有了期望的懂,还是把故事留给自己吧!每个人都是一座孤岛,颠沛流离,浪迹天涯。有时候,你以为找到了知己,其实,你们根本就是两个世界的人。

  花,只有在凋零的时候,才懂得永恒就是在落红中重生;人,只有在落魄的时候,才明白力量就是在破土中崛起?.

  因为防备,因为经历,我们学会了掩饰,掩饰自己内心的某些真实,也在真实中,扬起无懈可击的微笑,解决一个又一个的困扰。

  人生最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把逝去的当作最美的风景。所以,不要活在虚妄的世界,不要对曾经存在假设,不要指望别人太多。

  有些情,只可随缘,不可勉强;有些人,只可浅交,不可入深;有些话,只可会意,不可说穿。

  或许,有这么一段情,陪你度过漫长冰冷的寒冬;有那样一个人,给你抑郁的天空画上了温暖的春阳。

  但时光,总会吹散很多往事,把过去一片片分割,移植到不同区域,并贴上标签,印着不同的定义,也定义着自己的人生态度。

  正如庄子所说:“唯至人乃能游于世不避,顺人而不失己。”外在的世界,只是一个形式,而你内在的世界,才是真正的江山。

【篇三】汉中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018年工程建设《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进行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近日,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公布时注明“经国务院批准”。《规定》的施行日期由你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批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于6月1日实施。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1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3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4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5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6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文件解读

因建设工程具有合同履行周期长、施工技术专业性强、对与公共安全关系密切的特殊性,所以《建筑法》、《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进行了特别规定,对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实行强制招标的形式对外发包。工程建设项目具体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由法律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此范围和规模的确定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具有重大影响。

此次修改范围和标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对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实施日期:2017年02月21日)的落实,是国家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本次改革已于2017年在山东等多个省份进行了前期试点。从本文件看,国务院已经批准了发改委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估计发改委将在近期发布正式文件,此次改革的重点将是提高必须招标发包的标准,民间投资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篇四】汉中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6月1日施行)

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你委公布,公布时注明“经国务院批准”。《规定》的施行日期由你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国务院2018年3月8日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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