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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预约服务制度

时间:2023-05-10 14:00:06 来源:网友投稿

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预约服务制度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延伸行政审批服务,进一步方便服务对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预约服务是指申请人提前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确认办理审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制度】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预约服务制度,供大家参考。

【监察制度】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预约服务制度



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预约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延伸行政审批服务,进一步方便服务对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约服务是指申请人提前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确认办理审批业务的具体时间,应约审批部门在约定时间为其提供相应的行政审批服务。预约服务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三种形式。

第三条 服务中心设立咨询服务台,公开特服电话,开通网上预约通道,确保预约服务落到实处。

第四条 申请人可到咨询服务台或相应审批部门进行现场预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咨询服务台或相应审批部门提出预约服务的申请,并提供通讯联络方式。

(二)咨询服务台或相应审批部门对预约时间进行确认,并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三)申请人持相关审批要件,在约定时间到应约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业务。

第五条 申请人可拨打服务中心咨询预约电话2570111125702222,进行电话预约。其程序为:

(一) 通过电话的方式提出预约申请,并提供审批项目、预约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

(二)收到电话预约后,咨询服务台与相应审批部门对预约时间进行确认,并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持相关审批要件,在约定时间到应约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业务。

第六条 申请人可登陆互联网,通过“沈阳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中心”进行网上预约。其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人登陆互联网,在“沈阳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中心”选取所预约事项,填写必要信息后,进行网上提交。

(二)审批部门收到网上预约申请后,对预约时间和申请信息进行确认,并向申请人发送电子版《预约服务确认单》。

(三)申请人持相关审批要件,在约定时间到应约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业务。

第七条 咨询服务台和审批部门在接到预约服务申请后,要即时将预约服务信息录入到办公网络,记录备查。

第八条 办公网络具有预约服务倒计时系统,在预约服务24小时前和1小时前,通过网络提醒受约审批部门预约服务的详细信息,通过短信方式提醒申请人准时前来。

第九条 涉及到多个审批部门的重大审批项目,申请人直接向服务中心大项目接待室提出预约服务申请,服务中心根据分级协调的原则,预约召开联席会议。

第十条 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预约服务的,应约审批部门应提前8小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而未到场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第十二条 对预约服务不满意的,申请人可向服务中心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服务中心审批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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