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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桂林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时间:2023-05-25 16:50:05 来源:网友投稿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司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司法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制度】桂林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供大家参考。

【司法制度】桂林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司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司法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提拔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八条  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司法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副局长、党组成员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九条  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本单位执法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  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人为批准责任人。

第十一条  局长对司法局的全部行政执法活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但对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一)司法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决定、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司法局作出的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行政执法活动具有规范性、指导性的指示、通知、批复、答复等文件;

(三)对所管理的法律服务从业机构及人员作出的具有规范性和指导性的通知、决定、批复、答复等文件;

第十二条  副局长、党组成员对分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承担分管领导责任。但对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下列行为应当与局长共同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一)司法局发布的涉及分管业务方面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决定、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对分管业务方面的公务员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所管行政执法活动作出的具有规范性、指导性的指示、通知、批复、答复等文件;

(三)对分管法律服务从业机构及人员作出的具有规范性和指导性的通知、决定、批复、答复等文件;

(四)受局长委托直接组织指挥的其他重大活动和措施。

第十三条 司法局作出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的科室行政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各科室具体执法岗位的公务员对制度所规定的涉及本岗位业务范围的执法活动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局监察室负责对全局行政执法责任落实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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