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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期税收领域依法行政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3-03-04 13:15:04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新时期税收领域依法行政的几点思考 关于新时期税收领域依法行政的几点思考随着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已作为一项长期的治国方略与发展目标正在稳步渐进的推行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时期税收领域依法行政的几点思考 ,供大家参考。

关于新时期税收领域依法行政的几点思考

  关于新时期税收领域依法行政的几点思考

  随着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已作为一项长期的治国方略与发展目标正在稳步渐进的推行与实施过程中,这是一项涉及到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系统性综合工程。而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法治工作在其特定的范围内对税收工作起着重要而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但依法行政理念在税收领域的延伸、渗透和作用的充分发挥,还受到诸多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和控制,因此必须从观念更新、法规创制、技术应用和道德约束四个方面对其进行不断的修正、健全与加强,最终使税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依法并合法,实现结果和程序的双重正义。

  一、顺应发展潮流,转变行政执法理念

  20世纪后期全球涌动的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与民主化四大世界潮流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全球竞争的加剧对政府的理政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而理政能力高低的关键就是行政部门能否主动与公民社会形成良性的互动共赢格局,杜绝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侵害,其中至关重要的就是行政部门必须自觉遵照和执行法律法规,主动纠正“错位”、“越位”和“缺位”行为,回归政府服务社会的本位。

  21世纪是政府守信的世纪。但现阶段的中国,由于历史沿革、传统思想及解放后党政不分,行政权力不断处于强化的状态中,导致目前处于一个行政权过分庞大的转轨时期,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关系并未能真正得以理顺,行政权一权独大的非正常现状阻碍了我国依法行政进程。在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越来越融入全球一体化进程中,政府必须注重行政法制理念的弘扬与发掘,坚持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社会自治、程序法治等理念,主动遵循依法行政、信赖保护、比例行政等行政法原则并使之成为政府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尺度。

  作为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的税务部门,掌握着相当广泛的行政权力,且权力的行使与行政相对人(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更应做到依法行政,自觉约束自身行为。依法行政含义就是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合理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包括职能确定、组织设立、权力来源)、行政机关的运行(尤其是行使抽象或者具体的行政权力)都必须遵照法律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权。

  政府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因为法治的前提是依法规范政府和政府公职人员的行为,而非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特别是针对我国长期以来公民个体意识的缺失,行政权力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之下的无限制膨胀的中国民主特色,强调这一点尤其重要而迫切。行政在现今社会更多意味着服务民众,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的行为,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行政意味着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执行公务,而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执行公务则意味着接受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实施的监督。合法,良好的行政权力运行状态将有助于树立政府守法,廉洁,高效的形象,并因此而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法治观念是人们发自内心的对法律、法治的认同和尊崇。在实现依法行政进程中,作为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政府公职人员的法治观念必须先行,用思想指导行动,将内心对法律、法治的认同和尊崇外化为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行为,外化为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行为,外化为求真务实建设法治国家,打造法治政府的行为。

  二、推进法规创制,规范税收行政行为

  税收作为一种以国家行政权力强行介入以国民财富分配手段必须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将其内容、标准用制度的方式加以约束,以充分保证双方权益及义务的有效履行。防止双方权利义务的“缺权”与“越位”,因此,作为这种征收标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建立、完善、健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税收征纳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管理关系,而作为行政管理关系,一般而言,被管理者(具体到税收执法行为,即为作为社会个体的纳税人)相对于管理者(税收执法行为实施者的各级税务机关),由于缺少国家强力行政权力的支持,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要避免以往过分强调各级税务机关的权力,淡化其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不良倾向,重视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时,应充分尊重民意,注意倾听民声,还话语权、知情权与参与权于民众,让其参与制度的设计,以达到征纳双方的“共赢”,当然这还需要其他现代社会经济制度,特别是现代民主制度的有力支持。

  (一)税收法律创制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税收立法的内容、根据、理由、过程和结果均必须公开,除法定保密事项外,不能有任何暗箱操作;二是公正原则,税收立法应当符合社会正义,既包括结果的正义,也包括程序的正义,不能偏私偏公;三是公平原则,税收立法应平等对待各社会群体,不能厚此薄彼,不得因性别、年龄、民族、出身、信仰等歧视特定相对人,特别是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应在政策上予以适当照顾和倾斜。

  (二)税收立法要坚持三个方向,即民主化:依法保障公民有效参与,推进行政公开、非强制性行政方式采用等各项行政民主制度的扩大与有效实施。科学化:在行政立法实践中更加注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规范与效果、成本与效益的协调和平衡,行政法制模式更符合实际。规范化:行政机关的行为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具有更强的预期性和稳定性,在行政法治的原则和规则的约束下运作等。

  (三)税收立法在实践层面的最终价值体现在税收行政行为效果上,因此在立法之初就要充分考虑制度设计后续的实际操作效果,力求税法执行做到高效、便捷、廉价。“高效”是指税务部门行政行为及时而有效;“便捷”指税务部门为当事人提供最便利和最易获得的服务方式与解决争议途径;“廉价”指纳税人获得良好服务和征纳双方解决矛盾、争议和纠纷的成本费用低廉。

  在税收法律法规创制过程中,根据税务部门经济性行政执法的特性,还必须围绕三个重点,才能保障依法行政在税收领域的有效实现。

  一是加强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以程序法治补充实体法治,保护公民“正当程序权利”。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导致程序规范几乎都是要求纳税人履行的程序义务,而普遍缺乏针对税务部门行政行为的各类程序性规范,人为增大了征纳双方参与法律活动,取得维护权益预期效果的不同难易程度。税收立法应该紧紧围绕程序法设计权力运行的各项制度,使对纳税人有利的行政行为(授益行政)在尽可能简洁的程序中完成,对纳税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负担行政)则需经过繁琐程序才能做出。

  二是加强权力监督法制建设。十九世纪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昭示世人:“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国家权力受到制约,有权力必有监督,有权力必有责任。法治政府必然是行政权力受到控制的政府,行政权力必须与行政责任挂钩。要在进一步完善职能分离制度、回避制度基础上对行政权力必须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通过法律明确各种监督的范围、领域、对象、监督权限、责任、方式和程序,理顺各种监督相互之间的关系,使之发挥有效的整体作用。

  三是加强公众参与法制建设。相对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现代行政管理手段的权力性、强制性特征逐步淡化,而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民主和协商的品格,体现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相互合作的精神。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政府的行政管理,既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策、行政决定的理解,保证行政政策、行政决定的顺利贯彻执行,也有利于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健全公民的人格。要进一步完善听证制度、告知制度、资讯公开制度、处罚申辩制度等制度,通过制度设计切实提高公众参与行政法治活动的积极性,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单方面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应用高新技术,提高行政行为效率与透明度

  借助现代IT网络技术,传统政府实现了向电子政府的转变,电子政府可以改善政府服务并同公民互动,改变政府的传统结构以及公民对政府总体印象。与传统政府相比,电子政府是高效率、低成本的巨大创新,先进的信息技术迫使政府增加开放性和透明度。目前,我国多数政府机构已有自己的网站,但在日常运作和与公众互动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成熟。

  顺应参与制民主的发展趋势,提高公众的主动参与意识,就必须积极利用现代科技的便捷、高效和即时特点,依托IT网络技术建立信息化平台,向公众公示税收征管信息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解决行政执法主体与相对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征纳双方通过现代技术手段进行交流与反馈,消除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纳税人被动履行纳税义务的现象,增强纳税人参与行政活动的政治满足感和成就感,共同促进依法治税进程。同时要根据现代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及时对现有的征管体系及手段、方式和工具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和更新,紧紧围绕金税三期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税收科技含量,坚持科技加管理的原则,提高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征管效率与水平。特别要注重政府部门间有效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打破信息封锁和割据,通畅信息渠道,搭建信息平台,组建信息集中处理中心,彻底解决由于信息阻滞而带来的征管效率低下问题,以科技手段促进征管方式的变革,进而提高税收执法行为的透明度与规范化程度。

  四、强化内在道德约束,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在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创制和完善的同时,作为一种征纳双方共同的道德或职业操守的基础,“诚实守信”应与外部制度设计操作处于对等地位,通过有效途径,使外部制度刚性逐步转化为征纳双方内在自觉的软性约束,自觉履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法定义务,使税收工作获得公众的广泛支持。

  一方面,不仅要从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作为弱势群体出现的纳税人,还要利用税收立法和执法行为传达出恪守“诚实守信“意识会获得额外制度奖赏,对守信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

  先权(如年度免检、办税优先权)和较高信誉评价等级等,以制度诱导方式帮助纳税人确立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行使其依法纳税的义务。当然,如果纳税人采取违法违规行为逃避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则应由制度的执行者对其依照法定原则与标准进行惩戒,使其负担修补制度的成本与代价。

  另一方面,“诚实守信”是一个具有双方约束力的基本道德准则,作为执法者的各级税务部门更应遵照“诚实守信”的基本职业道德与操守,在强化制度刚性的同时,夯实内在的诚信基础,切实纠正在执法过程中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制度的规定与标准、规范征收行为,取信于民。同时要充分利用所掌握的各种资源,加大宣传与教育力度,营造外部浓厚的诚实守信道德氛围,潜移默化的共同提高征纳双方的道德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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