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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方案】韩城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21 16:55:11 来源:网友投稿

韩城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按照《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渭政办发〔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方案】韩城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工信方案】韩城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韩城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按照《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渭政办发〔20161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本次互联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市政府总负责,部门分领域组织实施”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整治,实行‘穿透式’监管”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规范全市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内容

互联网专项整治主要对P2P网络借贷业务”、“股权众筹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行为”及“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六项重点领域进行整治,由部门分领域组织实施开展工作。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牵头部门:人行韩城市支行)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资人,除信用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不得进行违规债券转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等金融业务。不得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对近年来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业务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二)股权众筹业务(牵头部门:金融办)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的保护,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不得擅自公开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挂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挂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套利。

(三)互联网保险业务(牵头部门:金融办)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受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

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具备完善的风控手段与内控管理;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从业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严厉打击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四)第三方支付业务(牵头部门:人行韩城市支行)

1.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赢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牵头部门:人行韩城市支行)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股权众筹平台、私募基金等公司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户。对股权众筹平台、私募基金等公司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金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感染。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牵头部门:市场监管局)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或虚假违法宣传。

三、职责分工

(一)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推进和指导;

2.组织建立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3.审定六项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4.对整治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分类处置;

5.组织协商成员单位以外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6.市委、市政府及市专项整治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金融办:开展对股权众筹业务、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牵头排查和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权益类交易场所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风险。统筹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完善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制,汇总、分析、研判整治工作信息。协调督导六个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各类应急预案,督导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设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举报电话(5201202),接受举报。

2.人行韩城市支行:牵头负责全市互联网跨界资产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P2P网络借贷三个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专项整治活动。分别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三项专项整治工作的摸底排查、清理整顿工作。

3.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全市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清理及投资理财等开展金融活动企业的风险整治工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按期完成摸底排查、清理整顿工作。

4.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工信局、网信办:负责加强对互联网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联合依法予以处置。

6.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和信息报送工作。

7.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各类账户监测管理,建立健全可疑资金交易监测报告机制,及时向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账户报告。

8.其他成员单位在各自行业管理领域内,负责配合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四、阶段工作任务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8月下旬前)。按照本方案,分领域整治牵头单位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同时部署开展相关专项整治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69月上旬前)。分领域风险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分别摸底排查本行政区域或牵头负责领域情况,并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行业清理整顿方案。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610月底前)。分领域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11月底前)。各牵头单位对各自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整治工作报告,于1125日前报送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有关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的思路,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彻整治工作始终。

(一)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间和区域间纵横联动,协作配合。共同履行好监管职责,形成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的合力,确保自下而上的监管目标和规则的一致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四)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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