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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村“两委”干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完整文档)

时间:2023-10-28 10:4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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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村“两委”干部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完整文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调动和保护村“两委”干部工作积极性,强化村级组织和村干部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力度,切实夯实农村基层组织基础,构建科学规范、奖惩合理、充满活力的村“两委”干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村“两委”干部,是指全区各行政村(社区)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相关程序选举、任命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两委”干部,不含上级选派、选聘到村任职的干部。

第三条  村级班子和村“两委”干部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联合区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严格选拔任用。村党组织书记的选拔采取“两推一选”或公推直选的方式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选举产生。要发扬民主,拓宽渠道,注重从农村致富带头人、复退军人、外出返乡人员中选拔村“两委”干部。届中村党组织书记出现空缺或不能胜任等特殊情况,乡镇(街道)党(工)委可按程序调整任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区委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可从区直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优秀干部中向扶贫开发重点村、软弱涣散村、矛盾问题突出村选派“第一书记”。

第五条  注重后备干部培养。乡镇(街道)党(工)委要重视农村后备干部的培养、储备,制定村级后备干部培养计划,建立后备干部信息库,采取结对帮带、定期培训、跟踪培养等方式做好培养工作。后备干部应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推荐的基础上,经村党组织讨论提出初步名单,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定。村主要干部后备人选,一般应从村“两委”班子成员或村组干部中产生。

第六条  强化教育培训。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层培训的原则,区委负责培训村“两委”主要负责同志,每年集中轮训一遍,乡镇(街道)党(工)委也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保村级干部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对新任职的村“两委”干部要及时组织上岗培训。村级党组织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运用“莲城微党课”、远程教育等形式,抓好经常性学习。教育培训要突出思想政治、形势政策、党纪国法、知识技能、工作方式方法等内容,不断提升村“两委”干部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依法办事的能力、带领群众发展致富的能力。鼓励村“两委”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

第七条  规范日常考勤。村“两委”干部每月在村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考勤工作由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实行村干部例会制度,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定期召开村“两委”主要干部会议,原则上村“两委”主要干部每周参加乡镇(街道)机关干部例会,参会情况列入村干部日常考勤;
乡镇(街道)包村班子成员负责每周召开一次分包村“两委”干部例会,参会情况列入村干部日常考勤。实行村干部请销假制度,村“两委”负责人凡因私离开工作岗位2天以上,向乡镇(街道)党(工)委书面请假,其他村“两委”干部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向村党组织书记书面请假,并报乡镇(街道)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严格落实村干部值班制度,严禁村干部“走读”。建立村干部去向公示制度,统一制作去向公示牌,接受党员群众监督。村干部考勤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年终考核、绩效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开展谈心谈话。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至少每季度与村“两委”干部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对工作思路不清、工作进展缓慢的,进行提醒谈话;
对班子不和谐、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村“两委”干部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配偶及子女出国(境)情况、本人家庭生产经营等情况,应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告,并纳入年底述廉范围。报告不及时或瞒报、虚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组织处理。

第十条  建立工作档案。乡镇(街道)党(工)委统一建立村“两委”干部工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村“两委”干部季(年)度工作目标和承诺事项、考核等次、评议结果、工作报酬发放、奖惩情况等记入工作档案。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对村级班子和“两委”干部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区委在区委组织部设立村干部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组织,区纪委(监察局)、区委政法委、区政府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区信访局、区创建办等部门为考核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任务变动情况进行调整)。考核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在区委组织部和相关成员单位的组织指导下实施,根据村“两委”干部日常考勤和平时工作情况进行打分,得分情况计入季度考核成绩。村“两委”干部工作报酬与季度考核结果直接挂钩,按比例进行发放。

第十二条  考核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民主原则,做到全面考核与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季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区级指导与本地实际相结合、落实基层四项制度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力求科学、全面、准确。

第十三条  考核主体。乡镇(街道)党(工)委作为考核主体,对村“两委”干部和村级班子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村级班子和村“两委”干部的考核内容主要分为基层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矛盾调解化解、便民服务工作、民主科学决策5大项,满分为100分。

1.基层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25分)。重点考核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使用情况、“四强”型基层党组织创建情况、“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情况、“两委”干部和村后备干部队伍管理培养情况、无职党员“一编三定”开展情况、发展党员情况、党建资料整理存档情况、远程教育工作开展情况、村“两委”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对村务决策、各类公开、三资管理、惠农政策落实的监督情况等。无村级阵地或阵地狭小破旧影响使用的,该工作不得分;
村“两委”不团结,拉帮结派搞内耗的,该项不得分;
村“两委”干部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该工作不得分;
村“两委”主要干部缺职的,该项扣10分。(具体见附表)

2.经济社会发展(20分)。主要考核年度经济发展计划和工作台账制定是否科学、推进措施是否有力、发展效果是否显著、各项公开是否到位、党员群众是否满意、脱贫攻坚相关任务是否完成、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到位、美丽乡村建设推进情况、村内主要道路、排水沟、路灯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情况以及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情况等。未制定村级集体经济年度发展目标和工作方案的,本项不得分;
措施推进不力,未完成工作目标的,村班子和村“两委”干部每项酌情扣分。(具体见附表)

3.矛盾调解化解(30分)。主要考核村“两委”班子及“两委”干部对信访稳定工作是否重视;
是否采取积极措施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是否按要求建立矛盾调解工作站,相关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是否存在越级上访或非访活动,村内治安是否稳定,是否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因工作不力,当月出现赴区信访部门上访一人次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扣1分,其他“两委”干部每人扣0.5分;
非访一人次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扣2分,其他“两委”干部每人扣1分;
群访一次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扣5分,其他“两委”干部每人扣3分。赴市信访部门上访一人次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扣2分,其他“两委”干部每人扣1分;
非访一人次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扣5分,其他“两委”干部每人扣3分;
群访一次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扣10分,其他“两委”干部每人扣5分。赴省上访一人次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扣5分,其他“两委”干部每人扣3分;
非访一人次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扣10分,其他“两委”干部每人扣6分;
群访一次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扣20分,其他“两委”干部每人扣15分。凡当月出现赴市非访4人次以上、赴省非访2人次以上和赴京上访的,直接扣发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当月工作报酬,其他“两委”干部根据分工酌情扣发,该季度村级班子实行“一票否决”;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为突出信访稳定工作的即时性,本项工作以月为单位进行核分,扣分实行累计,直接与工作报酬挂钩,当月分数扣完后顺延至下月,并扣发下月相应工作报酬。(具体见附表)

4.便民服务工作(15分)。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便民服务工作队伍、群众需要办理的事项是否能够及时办结、村干部值班是否按时到岗到位、值班表是否在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记录是否规范记录以及计划生育、低保办理、养老保险、征兵工作等服务事项完成情况。根据具体工作完成情况,酌情予以扣分。(具体见附表)

5.民主科学决策(10分)。主要考核“四议两公开”是否应用尽用、民主决策程序是否科学规范、决议结果是否及时公示、记录资料是否规范完备、决策监督是否到位、群众对决策执行结果是否满意。(具体见附表)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尽可能量化、细化考核内容,具体考核评分细则可参照《XXX村级班子季度绩效考评打分表(参考表)》《XXX村“两委”干部季度绩效考评打分表(参考表)》制定。

第十五条 加减分情况。由各乡镇(街道)根据有关单位意见统一审定,实行在季度考核工作目标总分的基础上进行加减分。

1.日常考勤。严格实行请假与考核评分挂钩制度,村“两委”干部请事假一次扣0.5分;
未按要求请假外出的,每次扣2分;
未按时值班的每人每次扣3分;
未按照要求参加会议,迟到早退的每人每次扣1分,无故缺席的每人每次扣3分;
因缺岗离岗影响工作开展的,每次扣5分。未按要求请假外出2周及以上的,当季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等次;
村“两委”干部未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扣发的工作报酬由考核优秀的村“两委”干部享受。

2.工作推进。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统计、上交各种表册等工作任务或有相应情节的,每次扣该村班子1分,扣直接责任人2分;
未按要求在村里召开相关会议,造成上级精神传达不及时、不到位的,每次扣该村班子2分,扣村主要负责人3分;
被乡镇(街道)点名批评的一次扣1分;
被乡镇(街道)通报批评一次的扣3分;
未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重点工作或进展迟缓的,每项工作扣村班子和直接责任人不低于3分,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村班子及相关责任人可直接评定为“较差”和“不称职”等次;
重点工作推进速度快、成效好、群众满意的,村班子和相关“两委”干部可获得最高3分的加分。

3.接受检查。在党建工作、壮大集体经济、产业发展、脱贫攻坚、社会事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接受区级检查并得到充分肯定的,该村班子加5分,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加4分,其他“两委”干部加3分;
接受市级检查并得到充分肯定的,该村班子加10分,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加8分,其他“两委”干部加5分;
接受省级以上(含省级)检查并得到充分肯定的,该村班子加15分,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加12分,其他“两委”干部加8分。

4.上级奖惩。被乡镇(街道)通报批评一次扣3分;
被区级通报批评一次扣10分;
被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一次当季度直接定为“较差”,相关责任人视情节,按照不低于上述标准予以扣分。单项工作被乡镇(街道)表彰一次加2分,被全区表彰一次加5分,被市级以上表彰一次加10分;
整体工作被乡镇(街道)表彰一次加5分,被全区表彰一次加10分,被市级以上表彰一次加15分。村“两委”干部被乡镇(街道)表彰一次加2分,被全区表彰一次加5分,被市级以上表彰一次加10—15分。

5.宣传报道。在区级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加2分;
在市级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加5分;
在省级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加10分;
在中央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加20分。报道对象是村“两委”干部个人的,本人可获得相应加分。

6.发展经济。新增集体收入5万元以上的,当季度考核村班子可加2分,村“两委”干部酌情加1—2分;
新增集体收入10万元以上的,当季度考核村班子可加5分,村“两委”干部酌情加3—5分;
新增集体收入30万元以上的,当季度考核村班子可加8分,村“两委”干部酌情加5—8分;
每新增一个年纳税50万元企业的,当季度考核村班子可加3分,村“两委”干部酌情加2—3分;
获得上级帮扶或项目资金的,每10万元村班子可加2分,村“两委”干部酌情加1—2分;
每引进一个投资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当季度考核村班子可加3分,村“两委”干部酌情加2—3分。

具体加减分办法可由各乡镇(街道)根据以上考核内容,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经区委组织部审核把关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

第十六条  考核步骤

1.考核准备。对村级班子及村“两委”干部进行季度考核时,由区委组织部牵头,联合相关成员单位,指导各乡镇(街道)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组成考核工作组培训考核工作人员。其中,区委组织部主要负责指导民主科学决策和基层组织建设的考核;
区纪委主要负责指导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
区委政法委主要责任指导矛盾调解化解的考核;
区政府办主要负责指导便民服务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每月26日前,要向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委政法委、区政府办及各乡镇(街道)提供涉及全区村级班子和村“两委”干部奖惩情况的文件、通报、村内信访稳定、经济发展等材料,作为考核组评分定级的重要依据。

2.召开考核会议。季度考核工作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乡镇(街道)包片领导主持并作动员讲话。参会人员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及在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实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确实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他人填写测评表或转达意见建议。

3.述职述廉。先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总结本季度的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季度的工作打算,然后由村“两委”干部就履职情况逐一进行述职。

4.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村级班子和村“两委”干部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村级班子测评表和村“两委”干部测评表同时发放并填写。不识字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委托他人填写。

5.个别谈话。谈话范围为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其他部分参会人员。个别谈话时,考核组一般由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6.调查核实。村级班子的工作实绩采取查资料、看现场的方式进行。对考核中党员群众反映较大、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进一步核实和定性。

7.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组要结合平时考核、重点工作推进和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集中讨论、综合分析,对考核对象打出分数,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村班子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75—90分为“良好”,60—74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村“两委”干部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75—90分为“称职”,60—74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村班子考核“一般”等次比例不得低于15%,“较差”等次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0%,班子被评定为“一般”的,该村“两委”干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班子被评为“较差”的,村“两委”干部不得评为“优秀”和“称职”等次;
若该村“两委”干部均未达到“优秀”等次或有村“两委”干部被评为“不称职”的,则该村班子不可评为“优秀”等次。

8.上报考核结果。考核组考核结束后,认真汇总相关情况,报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各村班子及村“两委”干部季(年)度考核等次,并报区委组织部审定。

第十七条  对村级班子的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1.班子内部不团结或宗族势力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经整改没有明显改变的;

2.村“两委”干部存在以权谋私、贪污挪用集体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在重点工作上有严重失误的;

4.赴市或市以上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上访事件达到规定次数,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5.民主测评中,“较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考核属实的;

6.因工作不力,致使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被上级“一票否决”的。

第十八条  村“两委”干部的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或参加社会非法组织的;

2.综合能力差,难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季度工作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3.违反工作纪律,在开展村级事务中造成工作被动,损害群众利益的;

4.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扰乱村级正常工作秩序的;

7.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8.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和其他违纪问题的;

9.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违法行为的;

10.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第十九条  对党建重点村班子及村“两委”干部考核要征求区委组织部的意见。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村“两委”干部考核结果与工作报酬直接挂钩,工作报酬根据季度考核等次发放。村“两委”干部工作报酬严格按照目标任务考核完成情况兑现,实行奖优罚劣绩效管理,发放原则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拉大考核兑现差距,所扣资金由各乡镇(街道)统一调配,用于奖励完成工作任务较好的村“两委”干部。下拨各乡镇(街道)的村“两委”干部工作报酬不能出现剩余,不得挪为他用。各等次工作报酬发放办法由乡镇(街道)根据自身情况予以制定。每季度绩效考核和工作报酬兑现发放情况,乡镇(街道)应以正式文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并在乡镇(街道)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季度考核中村班子为“良好”及以上等次,村“两委”干部达到“优秀”等次且得分超过100分的,在全额领取工作报酬的基础上,获得增发其他村“两委”干部被扣发工作报酬的资格,具体奖励标准可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制定,报区委组织部审定后施行。村“两委”干部获得“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当季度工作报酬全额发放;
获得“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季度工作报酬按70%予以发放;
获得“不称职”等次的,当季度工作报酬按50%予以发放;
季度考核得分低于40分的,扣发当季度全部工作报酬。

第二十二条  全年季度考核中有两次(含两次)以上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村“两委”干部,扣发次年1-6月份30%的工作报酬;
在年底党建责任制述职考评中被评定为“差”的村党组织书记,扣发次年第一季度50%的工作报酬,该村其他村“两委”干部扣发次年第一季度30%的工作报酬;
受到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村“两委”干部根据错误性质扣发当季度50%以上的工作报酬,直到全额扣除。

第二十三条  全年村“两委”班子超过2次被评为“较差”等次或村“两委”干部有5人次以上被评为“不称职”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或免职。

第二十四条  村“两委”干部当选后,存在不到岗到位、不履职尽责、不发挥作用现象的,取消应享受的工作报酬;
村“两委”干部出现违法犯罪或组织、参与非访活动的,立即停发工作报酬,并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严肃考核纪律。考核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本着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村级班子和村“两委”干部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全区村“两委”干部应自觉接受考核评议,严禁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人员,经纪检部门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考核纪律的村级班子和村干部,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较差”或“不称职” 。

第二十六条  夯实工作职责。区委组织部作为村干部管理考核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在区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整合力量、强化指导、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抓村干部队伍建设的合力。乡镇(街道)党(工)委要把加强村“两委”干部管理考核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点工作,每年初督促下辖各村(社区)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为季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要制定具体的村“两委”干部管理和平时考核实施细则,禁止平均分配。在此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可把村民小组、群团组织、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等村级各类组织负责人纳入管理考核范围,实行村干部管理全覆盖。

第二十七条  强化督查指导。区委组织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定期对村“两委”干部日常管理、教育培训、民主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确保村“两委”干部管理考核工作规范有效。不定期对村干部值班和工作情况进行暗访抽查,通报情况,督促村干部履职尽责。

第二十八条  不断总结经验。注意发现和及时总结村级干部队伍建设中的典型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村“两委”干部管理考核办法,推进管理考核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全区村干部队伍建设整体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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