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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

时间:2023-05-21 14:50:06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

债务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性债务管理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管理,区、镇两级人民政府是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责任主体。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程序规范、强化约束。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机制,严格履行债务举借程序。实施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严格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应急处置、考核问责机制。

(三)明确责任、依法偿债。坚持“谁举债、谁偿还”,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来源,按时还本付息。

二、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协调机制

(一)设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常务副组长的金山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推进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建设,审定债务举借方案,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债务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金融办)。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申请债券代理发行、风险预警、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新开工项目。

(四)审计部门负责实施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各镇、工业区、区属政府融资平台具体负责本辖区(单位)的债务置换和管理工作。

三、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方式

本区政府性债务由市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通过转贷方式安排给本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

各镇人民政府的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由区财政局(金融办)在市政府转贷的额度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统筹安排。

本区政府性债务不得通过除政府债券外的任何方式、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企事业单位举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四、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政府性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在限额范围内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并按《预算法》及相关规定报批。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将政府性债务收支编入政府财政决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由本级政府审定后,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

经清理甄别确定后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在使用债券资金置换后,按原债权债务关系,分级纳入预算管理,镇级债务不得转嫁偿债责任。

五、严格限定债券资金用途

地方政府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其中:

(一)置换债券资金必须用于偿还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本金,不得用于偿还应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

(二)新增债券资金应统筹安排优先用于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普通公路建设发展、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智慧城市建设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

六、按时足额支付债务本息

本区通过市政府代为举借的债务,应按照转贷协议约定及时向市财政局足额上缴还本付息资金。一般债务主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区、镇两级财政分别承担置换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各镇应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置换债券资金还本付息计划,纳入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情况纳入对各镇的绩效考核范围。

七、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完善防范化解措施,有效控制政府性债务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到期偿债规模、偿债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水平等指标评估本级债务单位风险情况,及时实施风险提示。

八、其他规定

本意见所指政府性债务,仅包括清理甄别后确认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截至2014年末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以及2015年及以后年度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对于本区其他通过融资方式形成政府投入的管理,将另行规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管管理的意见》(金府〔20121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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