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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5-21 14:55:04 来源:网友投稿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本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金山区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金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额或部分使用金山区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给排水、生态环保、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金山区政府性资金包括金山区财政性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应服务国家和本市战略,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应当与可用财力相适应,遵循量力而行、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决算不超过预算、预算不超过概算。

(五)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政府采购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第四条  职能分工

(一)区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计划管理,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和后评价。

(二)区建设管理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工程建设管理;区重大办负责重大工程实事项目的推进协调和考核管理。

(三)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执行和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四)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区规划土地局、区环保局、区机管局、区国资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六)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投资控制,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

(七)区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相关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计划编制依据

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项目储备库

区发展改革委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主管单位根据规划并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研究提出3-5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梳理分类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列入本区项目储备库。区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对列入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第七条  计划编制及下达

区发展改革委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各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区域规划、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发展改革委。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并根据资金总额度对各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同时对重大、实事项目听取区人大、区政协和市民代表意见,然后拟订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方案,于每年第四季度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并经区人大审议通过后下达。

第八条  计划执行与调整

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项目年度预算。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次年第二季度末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调整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研究综合平衡后,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个别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展改革委调整投资计划。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九条  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包括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建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项目可直接编报可研报告;大中修工程类项目可按照初步设计深度编报可研报告,实行一阶段审批。

项建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原则上由项目主管单位报送。区级审批部门对权限内项目进行审批,对审批权限以上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级部门审批。

第十条  项建书审批

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建书,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建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列入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的区级政府性建设资金项目,试行项建书格式化、标准化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填报项目申请表,区发展改革委出具项建书批复表。项目法人凭项建书批复表分别向规划、土地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审批等手续。

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建书,项建书批复有效期2年。

第十一条  可研报告审批

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依据项建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可研报告。

可研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研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二)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内进行改扩建,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四)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可研报告。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项建书、可研报告审批阶段,可以征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可研报告中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项建书范围,凡工程估算超过批准的项建书投资额20%的,应重新编制项建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要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研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有关批复要求,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估后,除另有规定外,初步设计由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不得超出批准的可研报告范围。凡工程概算超过批准的可研报告投资额10%及以上或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编报可研报告,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章  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建设财务制度,设置基本建设账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区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管理。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获得批准后,项目主管单位要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年度预算。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批复和工程建设进度申请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按预算、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原则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工程款。拨付工程款至项目工程合同价款总额80%时应暂停拨付;至竣工审计后,保留5%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经接收单位验收合格拨付剩余工程款。

项目前期费用的拨付流程按照金山区重大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执行。

市及其他配套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向市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国债、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对应相应项目列入投资计划盘子。

第五章  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制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其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由区建设管理委负责监督管理。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区审计局、区检察院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加强项目安全质量和安全监督。具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财务监理制

利用区级资金以及上级补贴资金建设且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实行财务监理制,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委托财务监理。财务监理机构应当切实进行全过程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

对重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指批复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采用跟踪审计方式开展审计工作,以加强对本区重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代建制

非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探索实施代理建设制度,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专业化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代为实施建设管理,代建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进一步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投资控制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和其他控制指标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等工作。

(二)施工招标中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暂估价、暂定金、待定项目等不确定因素,对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三)建设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时,应有相应约束条款。对因社会中介机构过失等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应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四)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设计变更和签证审批制度,加强对监理单位工作质量的监督考核,督促监理单位做好工程变更和工程量的核验工作。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调整等,必须组织专家开展充分的论证,并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五)项目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事先向原审批部门提交报告,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事后调整概算申请,区财政局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月报制

项目主管单位应逐月对所属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保证项目建设按照正式下达的计划和批复实施。

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按月向区发展改革委(区稽察办)、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区重大办)报送项目进度、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区重大办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召开例会,并向区政府报告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稽察

区稽察办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做出处理。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报备后,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决算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区审计局的通知要求于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上报建设项目审计申请,同时将申请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区审计局对建设单位已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且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编制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储备计划库,并及时更新。

区审计局按照审计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政府、市审计局、审计署的要求,确定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统筹安排审计储备计划库中的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对重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调整批复项目投资。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工程接收或管养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属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除竣工验收外,在项目质保期满后,由区发展改革委自行或委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报区建设管理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资产管理

区财政局及时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依此办理核销拨款、资产交付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自综合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由建设单位或被移交单位向区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相应作财务会计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后评价

项目建成后,区发展改革委(区稽察办)应当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选取部分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责任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或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原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不接受监管部门监督和管理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同时视情节轻重,区发展改革委可对项目单位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停止审批其他项目等决定;区财政局可对项目单位做出停止拨款等决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区审计局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责任

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监理、审价、招标代理、代建、后评价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评估编审结论失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任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质量监督的工程监理单位,由建设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追究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管理部门责任

国家机关、项目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参照执行

各镇、街道、工业区管委会及区内国有公司(控股公司)涉及国有资金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其他

涉及中央和市级补助、贴息等资金建设的项目,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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